吴慧.论国际责任的承担[J].国际安全研究,1999,(4):8-14 |
论国际责任的承担 |
|
|
DOI: |
中文关键词: 国际责任 国际不法行为 责任主体 责任形式 |
英文关键词: |
基金项目: |
|
摘要点击次数: 2144 |
全文下载次数: 2467 |
中文摘要: |
每一国际法主体都应因其国际不法行为而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1999 年5 月7 日,我国驻南联盟使馆遭到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的导弹袭击,使国际责任制度为国人所关注。国际法中的国际责任制度一直处于发展之中,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公约。承担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可以是国际组织等其他国际法主体;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停止不法行为和赔偿,后者包括恢复原状、补偿、满足、承诺并保证不重复等;促使责任承担的方法包括法律方法和政治方法。当一国际不法行为产生,受害者要求不法行为者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如何让其承担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
英文摘要: |
|
查看全文
查看/发表评论 下载PDF阅读器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