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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5 期

                   第二,通过服务项目推动中国安保企业做大做强,尽快建立以服务项目为中心
               的联合安保体制。中国需要的是非军事化的安全服务项目,而非西方私营军事承包
               商。应鼓励中国国有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购买安全服务,保障企业资产与员

               工在境外的安全。中资企业应将安保作为与招投标、设计、建造、质量控制、品牌、
               营销等环节同等重要的工作来经营。国资委、商务部、财政部等应采取有效措施,
               适时重启修订在外投资合作企业专项资金中对特定国家和特定地区安保费用予以

               补贴,设置强制性的海外安保支出比例。目前,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布局的企
               业、项目日益增多,“一带一路”安全保障体系构建应逐步以具体安全服务项目为
                    ①
               中心。   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安保领域的研发投入,充分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
               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加强安保服务综合运营平台建设,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多

               元化安全服务保障。
                   第三,结合私营安保公司的特殊性,完善相关法律保障措施。当前,中国安保
               行业的法律法规最高位阶是中央部委颁布的一些行政法规,因此在法律层级上,需

               要更高法律保障。应密切结合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开展情况,及时修订、补充与
               整合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规定,逐步形成具有硬约束力的
               法律条文。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加快立法,明确私营安保公司开展海
               外业务的国内法资质。立法内容重点围绕增加海外安保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升中国

               海外安保公司的整体规范性力量。积极探索私营安保公司开展海外业务的监督管理
               尤其是枪支武器的管理和使用。在还未形成具体法律之前,可建立民营安保服务公
               司及其雇员的许可制度,明确规定哪些行动内容是安保服务可以提供的,同时也明

               确禁止一些行动内容。
                   第四,积极参与私营安保公司的国际规则制定和全球治理进程。私营安保服务
               公司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跨境执业,加强国际合作是推动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积极参与国际私营安保的全球治理进程,转变旧有观念,充分借鉴国外安保产业发

               展成功经验。参与安保领域国际规范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增强中国话语权,维护中
               国私营安保公司的权益。国际法可以弥补国内立法的缺失,在尊重国际规范和多边
                                                                           ②
               框架的前提下,通过双边渠道为中国安保公司境外活动创造环境。   中国安保公司


                  ①  张杰:《“一带一路”与私人安保对中国海外利益的保护——以中亚地区为视角》,载《上
               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7 年第 1 期,第 50 页。
                  ②  肖河:《中国应尊重并参与私营安保的国际规则制定》,载《财经》2017 年第 17 期,第
               57 页。
                                                                                    ·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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