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国际安全研究》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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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风险。一方面,由于部分数字平台为了攫取数据红利,存在过度采集用户各类
个人信息的行为,而其在未经数据主体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采集到的个人数据,往
往会架空个人“知情同意”的规则,使得数据主体监管权利减弱;另一方面,前沿
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得个人隐私边界日益模糊,技术对数据的高度依赖性也
①
使得新类型的隐私侵权行为方式不断涌现。 此外,数据主体的保护意识不足、数
字平台获取用户数据的隐秘性、数据共享与个人隐私的冲突,皆加剧了个人数据隐
私泄露的风险。
无论是国际层面还是主权国家层面,当前的治理现状均对个人数据隐私保护问
题给予高度重视,但依旧面临诸多挑战。就治理政策而言,被称为“有史以来最严
苛”的欧盟 GDPR 是当前国际社会援引最多的法律条例。GDPR 确定了“原则上禁
止,有合法授权时允许”的个人数据使用模式,赋予数据主体知情权、访问权、修
正权等在内的七项数据权利。就治理模式而言,可以分为两类基本模式:第一类是
除非获得明确许可,个人数据不得跨境流动;第二类则是原则上允许个人数据跨境
流动,但监管机关有权加以禁止或限制。例如,欧盟、俄罗斯以及部分推崇数据本
地化存储的国家大都采取了第一种模式;而美国推崇第二种模式,其通过对监管部
门的干预权加以约束,以减轻企业在跨境数据流动上的合规成本。
2. 社会发展:对数据开放与共享问题的治理
政府数据开放与共享即是指政府数据资源内部生成、协同共享和开放利用的过
程。 标准化、规范化的数据开放与共享治理,不仅有助于充分挖掘和开发数据资
②
源的全部价值,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全球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可以建立起科学完善
的相关制度和机制,为各主权国家的数据交往提供指引,加强全球数据安全治理合
作意愿。近年来,随着数字政府的推进以及开放政府合作伙伴(OGP)等国际组织
的成立,政府数据开放与共享的治理议题凸显其重要性。 2015 年,《国际开放数
③
据宪章》(ODC)确立开放数据“默认开放”“及时全面”“可获取和可使用”“互操
作性”“统一标准性”以及“包容性发展和创新”等六大准则。2020 年 12 月,经济
合作与发展组织协助各国政府健全组织体系、完善数据共享开放平台等措施,加快
① 阙天舒、张纪腾:《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的国家安全治理:应用范式、风险识别与路径选
择》,《国际安全研究》2020 年第 1 期。
② 陈亮:《政府数据开放的几个待解难题》,《人民论坛》2019 年第 12 期,第 66-67 页。
③ “Strengthening Data Governance for Effective Use of Open Data and Big Data Analytics for
Combating COVID-19,” UN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 (DESA) Policy Brief, April 22,
2021, https://www.un-ilibrary.org/content/papers/10.18356/2708199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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