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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第 2 期

               护区制度在历经几十年的国家实践后,正逐步走向区域合作乃至国际合作范畴,进
               而使得各国为在国际关系中有效维护安全利益而对其密切关注。对中国而言,“新
               安全观”提出了“共同安全”“综合安全”“合作安全”与“可持续安全”的要
               求,而海洋保护区制度在特征上亦相应满足。同时,无论是“菲律宾南海仲裁案”

               后中国在南海等管辖海域中所面对的新形势,还是在公海、“区域”等管辖海域范
               围外的新兴利益,均体现出所涉问题更加复杂、解决手段更加综合、秩序的形成更
               加规范以及合作理念与合作方式更加需要创新的特征。在中国海洋安全形势展现出
               的总体特征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要求树立的“新安全观”恰是当前所需
               要的,而海洋保护区制度又与“新安全观”存在契合性,因此对维护中国的海洋安

               全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生态问题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具有突破国家间边界的天
               然优势,且在国家的发展规划中具有高度的战略意义。然而,由于《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将海洋划分成多个具有不同性质的海域,加之中国所涉海洋问题较为复杂,
               因而在具体适用时应有所区分:在国家无争议管辖海域,应加强适用;在国家争议
               海域,应视争端类型而定;在公海领域的相关谈判活动中应为中国未来的发展保留
               余地;至于“区域”内的中国勘探区块,暂无必要适用。

                   当海洋保护区制度得以确立或适用时,由于海洋与陆地特征的不同,即其流
               动性将决定设立保护区后的监管难度要远远高于后者。例如,目前虽有许多国家
               较早便设立了地方自然保护区,但至今亦没有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保护现状较
               差。除前文所探讨的适用问题外,该制度在具体落实上还需要国家在各方面给予
               大力支持。例如,中国目前有关海洋保护区的立法范围仅局限于领土及其他管辖

               范围内,如果涉及公海与“区域”时便会无从适用。因此,建议修改相关立法,
               或在今后的《海洋基本法》中予以总领式规定。此外,当前国际社会对国家管辖
               海域外设立海洋保护区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科学上的不确
               定性所导致是为了真正保护人类共同利益,还是进行“蓝色圈地”的质疑。所以
               中国在国际谈判过程中,必须首先通过严谨评估以明确相关制度对己方的真正影
               响,并加快提升自身的海洋控制能力,方能既坚守己方的根本立场,不被他方所

               利用,又能成为相关制度的真正参与者与受益者。同时,随着中国国际影响力的
               与日俱增,相比以往更具引领或影响国际规则的能力,中国亦需有所担当,代表
               广大发展中国家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收稿日期:2018-06-14】
                                                                 【修回日期:2018-12-18】

                                                                     【责任编辑: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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