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201902
P. 67
海洋保护区制度与中国海洋安全利益关系辨析
区的传统渔业活动不应受到限制,反对设立罗斯海保护区,反映了对于设置公
①
海保护区的审慎态度。 因此,本文认为中国在相关谈判中应主要注意以下问
题:一是设立公海保护区将会对中国的远洋渔业产生不小影响。据统计,中国
已拥有 1 500 艘远洋渔船,作业海域遍及三大洋公海,是从公海捕捞渔业资源量
②
最大的国家之一。 中国曾针对《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多次强调,其
第二条规定中的“养护”应包含合理使用,所有缔约国可依照公约的目标和原
③
则在公约区域内合法捕鱼。 因此,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
性问题执行协定》谈判中,中国应始终把握谈判的主要矛盾是合理利用与公海
自由两者关系的矛盾,而非禁止利用与公海自由间的矛盾;是既支持可持续发
展理念,又能维护己方权益的矛盾,而非完全舍弃己方权益而维护所谓共同利
益的矛盾。二是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倡导者,中国需要进一步树立
自己的国际威信。如针对发达国家,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主张其承担
⑤
④
更多环保义务; 针对发展中国家,应推动公平的惠益分享机制; 针对地理
⑥
不利国,则应主张提升其参与程度,尤其是执法领域, 避免出现类似 1995 年
“加拿大诉西班牙案”的情况,导致国家管辖权力范围的严重失衡。三是谨慎
应对谈判过程中涉及的每一个问题。中国不仅在公海水域拥有高度利益,而且
在“区域”内活动突出,若在上覆水域或活动区域设立海洋保护区,将极有可
能影响中国的相关活动。因此,应注意对象、时间、地点、工具、活动、排
放、程度、路线、标准、配额等多方面问题。四是谈判中必然会遇到对本国的
有利点和不利点。因而需要在对中国有利时推进,而在对中国不利时限制。东
北大西洋、南大洋以及地中海的范例证明,区域协定能够成功设立保护区是建
① 白佳玉、李玲玉:《北极海域视角下公海保护区发展态势与中国因应》,载《太平洋学
报》2017 年第 4 期,第 30 页。
② 姜丽等:《关于中国建立公海保护区问题的探讨》,载《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 年第 5
期,第 48 页。
③ Commiss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Antarctic Marine Living Resources, “Second Special
Meeting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April 2018, http://www.ccamlr.org/en/system/files/e-cc-sm-
ii_1.pdf.
④ 桂静:《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辨析》,载《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14 年第 4
期,第 20 页。
⑤ 何志鹏、李晓静:《公海保护区谈判中的中国对策研究》,载《河北法学》2017 年第 5
期,第 31 页。
⑥ Cheryle Hislop and Julia Jabour, “Quality Counts: High Seas Marine Protected Areas in the
Southern Ocean,” Ocean Yearbook Online, Vol. 29, No. 1, 2015, pp. 167-168.
· 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