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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第 2 期
(Bernard H. Oxman)、图利奥·特里韦斯(Tullio Treves)以及艾伦·G.考夫曼
(Alan G. Kaufman)等多位学者,曾针对非沿海国没有做到“适当顾及”,即在
他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平时军事活动潜在地干扰或直接地损害沿海国利益,分别从
①
不同方面列举出了多种情况,其中主要涉及安全、环境与资源。 根据《联合国
海洋法公约》第 56 条第一款规定可知,养护与管理在其专属经济区中的自然资
源,是沿海国的重要权利之一。假如中国出于养护生物资源的目的而在专属经济
区内设置保护区,他国在军事活动时必须给予相当的顾及,进而可对其活动规
模、方式、时间与路线等起到有效限制。回顾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历史,航行自由
和环境保护区之间的关系历经了以前者为优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前时代,
②
到逐渐限制前者,平衡两者关系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时代。 由美国专家
参与编写的 2005 年《专属经济区航行与飞越指南》,虽无法律效力,但目前却是
相关领域中颇具影响的参考标准,其在第 2 条(d)款规定:“沿海国有权临时在
专属经济区中的特定海域限制航行自由,如海洋保护区”;第 5 条(g)款第
(4)项规定:“他国不得在沿海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94 条第五款规
定宣布的海洋公园或海洋保护区中进行军事活动”。
③
(二)在争议海域内
目前,中国在南海与多国存在海洋划界或领土归属纠纷,相关问题极为复
杂,有的仅涉及海洋划界纠纷,有的兼具海洋划界与领土归属纠纷;有的仅是两
国间纠纷,而有的则是多国纠纷。周边邻国在南海相关纠纷未决的前提下正大力
开展竞争性掠夺资源活动,如 2017 年 5 月,俄罗斯石油公司越南分公司在中国主
④
张的南海海域开采石油,中国对此表示强烈反对。 而美国、俄罗斯等区域外大
国的介入,使得南海局势更加复杂。因此,在南海争议海域中积极倡导设立海洋
保护区主要具有以下积极意义:一是环境合作普遍被视为“低敏感领域”。正如
有学者认为由于生态保护是南海各方一个重要的利益平衡点,其“低级性”将有
① G. Galdorisi and A. Kaufman, “Military Activities in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Preventing Uncertainly and Defusing Conflicts,” California Western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Vol. 32,
No. 2, 2002, p. 282; E. D. Brown,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London: Dartmouth Aldershot Press,
Vol. 1, 1994, p. 64.
② Fabio Spadi, “Navigation in Marine Protected Areas: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Law,” 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 Vol. 31, No. 3, 2000, pp. 285-289.
③ Ocean Policy Research Foundation, Guidelines for Navigation and Overflight in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 Group, September 21, 2005, http://www.sof.or.jp.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2018 年 5 月 17 日外交部发言人陆慷主持例行记者会》,外交
部,2018 年 5 月 17 日,http://www.fmprc.gov.cn/web/fyrbt_673021/t15602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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