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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护区制度与中国海洋安全利益关系辨析
动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再如,中国于 1925 年加入了《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
作为缔约国有权自由进出北极特定区域,并依法在该特定区域内平等享有开展科
研以及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权利,包括狩猎、捕鱼、采矿等。
综上所述,当前中国管辖海域中的安全形势,尤以南海区域最为严峻,除地理
结构与牵涉国家等因素外,美国等区外国家在“南海仲裁案”后加强了干涉活动,
而越南等区内国家则通过滥用权力的方式使国家间关系变得更加复杂。至于在中国
管辖海域范围外,2015 年 BBNJ 谈判的启动与 2017 年《“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
规章草案》的发布,使得中国未来在公海与“区域”的安全利益愈发值得关注。
(二)当前海洋形势下的对策需求
通过对中国近海至远洋安全形势的分析与展望,可以得出当前中国的海洋安
全形势总体呈现以下特征:
1. 所涉问题更加复杂,需要通过综合性手段予以解决。当前中国的海洋安全
问题涉及国防安全、生态安全、航行安全、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等,相关问题明
显已从传统安全为核心转变为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并存的局面,而且二者之间
经常相互交织,展现出极为复杂的国际关系困局。例如,现实中较为突出的资源
争夺与暴力执法等问题,本质上均与海洋划界和领土归属的争端有关。而“南海
仲裁案”更是典型的菲律宾通过包装以及将争端进行混合的方式,妄图通过仲裁
机制解决国家间的海洋划界与领土归属问题。
2. 在当前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本位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下,对其进行
解释、适用以及推动,均面临新的挑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被称作“海洋宪
章”,但其亦存在不少问题。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解决领土归属问
题,而且在海洋划界方面的部分规定语焉不详,为国家间的海洋争端埋下隐患;再
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或没有明令禁止的部分权利,被称为
①
“剩余权利”, 由于沿海国和非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并非固有,而是由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并赋予,因而在该海域中因“剩余权利”归属问题所引
②
发的争端尤其严重。 在国家均朝向利于己方进行解释而导致无休止对抗的形势
下,若要维护共同权益,必须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构建新的安全秩序。
3. 合作理念发生新的变化,合作方式需要新的路径。根据前文可知,中国当
前在海洋利用范围上的拓展,明显正逐步超出近海,树立带有开放、包容、均衡
① 周忠海:《论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 年第 5
期,第 175 页。
② 张海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释义集》,北京:海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0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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