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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第 2 期
以及普惠特征的新海权观。例如,中国所积极参与的“区域”勘探活动,在《联
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36 条规定中将“区域”及其资源确立为“人类的共同继承
财产”,其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显然存在一致性。而“南海仲裁案”的结
果对中国明显不利,其可能会进一步影响中国在《南海行为准则》谈判中的参与
①
权与话语权。 因此,当前中国既需要尽快与其他利益相关方建立合作基础,且
需要创新合作途径。
在中国海洋安全形势所展现的总体特征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蕴涵的
“新安全观”恰是当前所需要的。根据前文分析,海洋保护区制度与“新安全观”
存在一定程度的契合性,因而对维护中国的海洋安全具有积极意义。一是国家间的
绝大多数海洋纠纷根源于相互之间的界限不明,也因而导致争议海域中的合作一直
较难达成,但海洋保护区本身是与生态系统相对应的,生态系统具有综合性,一般
难以用明确的界限进行分割,因而海洋保护区具有突破国家间海洋边界的天然优
势。二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仅是一个重要的思想理念,尚需要与其能够高度
匹配的制度进行支撑方得落实。设立海洋保护区是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与遗传资源
的重要举措,实践证明,与保护环境有关的倡议往往容易占据道义制高点。三是虽
然构建海洋保护区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但当前在国家管辖范围外设立
海洋保护区问题的兴起,亦体现国家控制海洋能力与范围的扩大。现今,中国正处
于树立带有中国特色的海权观以及建设海洋强国的关键时期,海洋保护区制度与国
家海洋安全战略休戚相关。但是,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领海、
专属经济区、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等具有不同性质的海域,加之中国与周边多国存
在海洋划界纠纷,相关问题较为复杂,在不同海域适用保护区制度对中国海洋安全
形势带来的影响截然不同,因而必须针对不同海域展开具体探讨。
三 管辖海域设立海洋保护区与中国的近海安全
②
目前,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高度赋予沿海国环境管辖权外, 直接规定
① 例如,2016 年 8 月 2 日,新加坡总理李显龙(Lee Hsien Loong)不仅在访问美国期间呼吁
对其遵守外,在 2016 年 9 月举办的第 17 届不结盟运动(NAM)首脑会议中,新加坡曾执意要求在
磋商成果文件中加入为“菲南海仲裁案”背书的内容。参见苏鹏宇:《新加坡插手南海目的何在 给
美国带路欲分裂东盟》,中国网,2016 年 10 月 1 日,http://military.china.com/important/11132797/
20161001/23692902_all.html;王盼盼:《不结盟运动首脑会议闭幕 新加坡妄提南海仲裁》,中国
网,2016 年 9 月 21 日,http://military.china.com/important/11132797/20160921/23601678. html。
② Alison Rieser, “The Papahanaumokuakea Precedent: Ecosystem-Scale Marine Protected Areas
in the EEZ,” Asian-Pacific Law & Policy Journal, Vol. 13, No. 2, 2012, p.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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