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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护区制度与中国海洋安全利益关系辨析
国家有权在其管辖海域中设立海洋保护区的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有1971年《关于特
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公约》以及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等。但中国的海洋保护区主要设立于内水
与领海范围中,专属经济区内几乎处于空白。而专属经济区恰属于中国当前安全
形势中的事件高发领域,是否能够利用该项制度解决相关问题值得深思。
(一)在无争议海域内
多年来,外国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一直非常频繁,严重威胁到中
国国家安全。据统计,美国等国家年均约出动上百艘次侦测船对中国抵近侦测,
①
美日侦察机的抵近侦察更是维持在年均 500 架次左右, 在中美间曾发生“鲍迪
奇号事件”“无瑕号事件”以及“中美撞机事件”等。外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
军事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存在争论,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58 条第三款规
定,即“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
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定所制定
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进入他国专属经济区内开展任何活动的非沿
海国至少应受“适当顾及”义务的限制。正如有观点认为制约该类活动的两个途径
之一便是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的规定和其他法律及规
②
章。 关于该项义务,美国亦表示承认,早在 1826 年“美葡公海扣船案”中,美
国联邦最高法院曾提出“任何船舶都享有为追逐自己的合法目的而在公海上行使
③
的无可置疑的权利,但该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影响到他人同等权利”。 而在《美
国海军指导手册》第二章第二节规定:“军事飞机可以进行下列活动,包括……
侦察和情报搜集……所有活动都必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以及飞机和船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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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但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未对履行“适当顾及”义务提供具体标
准,因而在实践中美国往往借此抗辩自己已经合理照顾到沿海国的权益。
关于该问题,国外如约翰·阿斯特利(John Astley)、伯纳德·H.奥克斯曼
① 温宪等:《专家称美日军机每年对中国抵近侦察达 500 架次》,人民网,2011 年 8 月 9
日,http://military.people.com.cn/GB/15278133.Html。
② 金永明:《中美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争议的海洋法剖析》,载《太平洋学报》2011 年
第 11 期,第 75 页。
③ The Marianna Flora, 24 U.S. (11 Wheat.) 1 (1826), April 2018, http://caselaw.lp.findlaw.com/
scripts/getcase.pl?navby=case&court=us&vol=24&invol=l,译自慕亚平、江颖:《从“公海捕鱼自
由”原则的演变看海洋渔业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载《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5 年第 1 期,
第 70 页。
④ 张锋茹:《专属经济区非沿海国军事活动的法律问题》,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1
年,第 20-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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