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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护区制度与中国海洋安全利益关系辨析

            利于合作的建立,而多边方式将有效阻止“相对获益”可能对合作产生的破坏作
                 ①
            用。   二是通过设立海洋保护区可以有效缓解由于生态遭受巨大破坏而给本地区
            发展带来的制约。即暂时冻结各方破坏式的资源掠夺行为,为区域国家未来发展
            时供给可持续资源。三是建立海洋保护区可以有效排除与南海区域环境没有直接

            利益国家的参与。此项倡导具有简化南海问题的功效,将更多的南海国家邀请进
            来,在排斥他国介入的问题上便更容易取得一致。
                 然而,并非只要建立海洋保护区便一定会给中国带来益处,如菲律宾多次提
            出在黄岩岛潟湖设立海洋保护区,但由于该岛屿实际控制在中国手中,若依照菲
            方提议而设立保护区,结果只会单方限制中国的行为和权益。因此,在争议海域

            中设置海洋保护区应当注意以下情况:
                首先,关于国家间争议且不包含岛礁的海洋区域,可通过谈判方式设立海洋保
            护区,以限制各方行为来共同维护环境与资源,亦为将来和平解决南海争端奠定基
            础。目前,在南海争议海域中一直就达成区域性的环保合作存在阻滞,对此很多观
            点援引国际合作原则,认为这本应是由所有国家严格履行的义务。但由于该项原则
            未定具体方式,致使其在实践中仅具有倡导性地位,而若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

            想为基础进行倡议将更加容易获得各方接受。该思想包含合作,却高于合作,其所
            倡导合作的目标并非是为了暂时搁置各方争端而进行的合作,而是为了各方共同长
            久的利益而进行的合作,本质上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思想的新发展。同时,
            由于无关划界问题,可以考虑吸纳周边非声索国加入以紧密区域联系。
                其次,关于在中国控制下的岛礁及其周边海域,是否设立海洋保护区应当出于

            中国的己方需要。2002~2014 年,美、英、法、澳、新等多个国家先后设立了 22
            个大型海洋保护区,其中大多为远离其领土的远岛海洋保护区,以管控这些海外领
                ②
            土。   根据当前实际占领情况,中国可以考虑在西沙群岛和中沙群岛先行设立远岛
            海洋保护区。至于实践中会存在只保护海岛本身、只保护海岛周边的海域、共同保
            护海岛与其周边海域等多种情况,其中又会涉及不同区域的保护层级有所区别等问
            题,对此可考虑参照澳大利亚赫德岛与麦克唐纳群岛海岛保护区的相关经验。

                 再次,关于当前正在谈判的《南海行为准则》,除中国可以考虑在其中倡议
            设定相关条款,限制声索国单方在争议海域中设立海洋保护区而导致纠纷加剧,
            以及相关国家达成协议共同设立海洋保护区并非代表其任何有关海洋划界或领土

                ①  管松、徐祥民:《建立南中国海生态保护多边合作机制之思考》,载《政法论丛》2016 年
            第 5 期,第 80 页。
                ②  郑苗壮、刘岩、邱君、李明杰:《美、英、法等国建立大型远岛海洋保护区的影响》,载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 年第 6 期,第 45-4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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