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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第 2 期
九大报告中对“新安全观”提出的要求,即该观念应当带有共同、综合、合作与
可持续特征,海洋保护区制度恰好兼具这些特征:
1. “共同安全”的背后是共同利益。即在“新安全观”下所要维护的利益不
再局限于一国个体利益,而是超越国界之外的共同利益。“共同”既有可能是相
邻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区域国家间的共同利益,亦可能是全球国家间的共同利
益。海洋保护区制度除可在一国领土内发挥作用,亦可存在于前述三个领域之
中。据统计,至 2013 年年末,全球海洋保护区的数量超过 1.3 万个,面积 1 200
万平方千米,占全球海洋表面积的 3.4%,其中,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得到保护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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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面积仅占 0.25%。
2. “综合安全”是针对传统安全问题与非传统安全问题的结合。非传统安全
威胁在二战后迅速增长,海洋安全问题已经变为一个涉及许多诱因以及在寻找最
佳对策方面存在诸多歧义的高度综合性问题,而被视为“棘手问题”。同时,与
②
其他非传统安全问题相比,海洋非传统安全问题的负面影响明显更大。 而海洋
保护区的建设目标与非传统安全问题密切相关。据相关研究,自 20 世纪 90 年代
起,海洋保护区的建设目标便已从保护物种、生态系统以及海洋风景延伸到对生
物多样性与风景多样性的广泛概念上。近年来,如何充分发挥社会经济因素在环
③
保工作中的作用,更成为其建设议程的重要部分。
3. “合作安全”的根本理念与西方国家所倡导的抹杀国家主权不同。“合作
安全”是倡议各国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合作的方式来推动构建国际新
秩序。如在南极领域,在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Commiss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Antarctic Marine Living Resources,简称 CCAMLR) 2016 年会
上,24 个成员国以及欧盟一致通过在南极罗斯海建立海洋保护区的提案;在北极
领域,2015 年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委员会会议上,建立北极公海保护区成为主要议
题之一;至于公海领域,自 2015 年始持续进行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
物多样性问题执行协定》谈判(The Negoti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on
Marine Biodiversity Beyond Areas of National Jurisdiction,简称“BBNJ 谈判”),
焦点问题之一便与海洋保护区的设立相关。
① 银森录、郑苗壮、徐靖、刘岩、刘文静:《<生物多样性公约>海洋生物多样性议题的谈
判焦点、影响及中国对策》,载《生物多样性》2016 年第 7 期,第 858 页。
② Jun Zhao, “Non-Traditional Maritime Security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Hong Kong
Law Journal, Vol. 45, No. 3, 2015, p. 745.
③ 邓颖颖:《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背景下南海海洋保护区建设探析》,载《学术论
坛》2016 年第 7 期,第 4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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