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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护区制度与中国海洋安全利益关系辨析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1988 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
全非法行为议定书》、1993 年《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1994 年
《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2000 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及 2008 年
《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等。除上述立法之
外,国际社会中尚存在如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2 年《生物多样性
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简称 CBD)等综合性立法在其部分章
节或部分条款做出安全性要求,此外如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9 年
《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虽未字面言明,但却明显是围绕某个安全问题进行
专门规制的立法。
在国内立法方面,各国更是对安全问题给予了相当重视,除专门的安全性部
门立法外,目前国际社会存在四部国家海洋基本法,即 1997 年《加拿大海洋
法》、2007 年《日本海洋基本法》、2009 年《英国海洋与海岸带准入法》与
2012 年《越南海洋法》,其中《日本海洋基本法》不仅在“总则”部分提出“确
保海洋安全”的要求(第 3 条),而且在第 21 条明确将“海洋安全”指向国防安
①
全、财产安全、开发利用安全、海上运输安全及海上秩序安全, 并在此基础上
出台了 2007 年《海洋构筑物安全水域设定法》。至于其他三国立法,如《越南海
洋法》第 5 条第 2 款规定:“建设和实施战略、规划、管理计划,使用、开发及
②
坚定地保护以建设、发展社会经济、国防安全为目的的海域、岛屿及群岛”,
全文共出现“安全”一词 23 次,包括国防安全、秩序安全、航行安全、人身安全
③
④
与财产安全等。而英国 和加拿大 的立法亦是如此,只是未像日本一样在“总
则”中先行提出,而是采取了分散式规定。
至于中国,也一直将安全视为海洋问题的重中之重:在国家管理层面,于
2014 年专门成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在海洋立法层面,不仅各单行法的字里行
间中涉及“安全”规定,并且专门出台了如 1983 年《海上交通安全法》、1989
年《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5 年《国家安全法》等直接冠名的立法;
同时,中国更在相关立法中从“安全”视角表达了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深刻
① 庄玉友:《日本海洋基本法》(中译本),载《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8 年第 1 期,第
128-133 页。
② 米良:《越南海洋法》,载《南洋资料译丛》2015 年第 2 期,第 1-14 页。
③ “Marine and Coastal Access Act 2009,” March 2018, 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
2009/23/contents.
④ “Oceans Act” (S.C. 1996, c. 31), March 2018, http://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O-2.4/
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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