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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第 2 期


                     海洋保护区制度与中国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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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利益关系辨析




                                                李文杰


                   【内容提要】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之后,中国在南海面临的安全形势相比
               之前发生了极大转变,如美国、越南等国家均因该案而对其原有立场进行了调
               整。同时,随着近年来中国远洋活动能力的不断提升,中国的海洋发展利益已经

               突破领海、专属经济区等近海区域,不断向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国家管辖范围
               之外的领域延伸,例如积极参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执
               行协定》谈判与国际海底区域勘探活动等,因而海洋安全利益的范围亦相应随之
               拓展。在全球现代海洋安全问题的范畴之内,“新安全观”作为“构建人类命运

               共同体”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对中国当前海洋安全形势下的需求具有极强针
               对性。而在海洋法规则中,海洋保护区制度无论在特征、目标还是功能方面,均
               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具有一定的契合性,该制度适用与否的问题,对中国

               维护海洋安全利益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然而,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全球
               海洋划分为多块不同性质的海域,导致该项制度在不同位置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
               也同样有所区别,所以即便决定选择适用时,亦不能完全一概而论,应当始终坚持
               在不同时空维度下的灵活运用。

                   【关键词】  海洋保护区;海洋安全;人类命运共同体;新安全观
                   【作者简介】  李文杰,博士,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讲师(北京  邮编:
               100091)。

                   【DOI】 10.14093/j.cnki.cn10-1132/d.2019.02.003
                   【中图分类号】 D81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74X(2019)
               02-0045-23



                  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南海岛礁所涉重大现实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项目编号:16ZDA07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特色培育项目“中国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项目编号:3262015T68)。衷心感谢《国际安全研究》匿名审稿专家的宝贵意见,文责自负。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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