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3期
P. 158
生物多样性议题安全建构的碎片化
七 结论
生物多样性四个层面的安全化凸显了安全化阶段的不一致性,也各自呈现分散
性。大体有三个因素可以解释这一现象。第一,生物多样性保护缺乏明确的安全认
知,治理对象范围包括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资源。保护范畴的广泛性
决定了生物多样性安全化参照对象的多元化。第二,生物多样性治理目标缺乏统一
的、可衡量的、可执行的政策框架。缺乏具体可操作目标会导致安全构建的碎片化,
从而难以达成共同的安全认知。第三,谈判层面在尚未明确和细化治理目标范畴的
情况下进入安全化讨论阶段,导致多元的谈判主题分化了安全参照对象的整体性。
由于前述的问题复杂性和治理系统性,各缔约方和非国家行为体在不同方向和领域
推动生物多样性议题的安全化。
潜在的改善路径是首先寻求生物多样性的整体目标和共同行动方向。各缔约方
的首要任务是在资金机制、资源动员、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保护区、主流化
等议题上取得共识。“后 2020 年”生物多样性治理框架应在务实层面达成共识,
优先梳理和建立具体明确的、可执行的、可衡量的、可操作的治理目标和框架,避
免某一领域的安全化导致其他议题的边缘化。在国家层面,各缔约方可以根据自身
国情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地位,通过国内安全化全面提升保护和治理的力
度。但是,各缔约方需要避免内部安全化进程的过度溢出效应,降低竞争性安全观
念的建构,尽力实现全球整体安全认知。
中国是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 15 次缔约方大会的东道主,有责任整
合各方关切,达成合理政策和目标安排,实现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的提升。一方
面,中国继续坚持发展中国家的自身定位,不仅符合当前中国的发展阶段,也符
合中国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全球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也为中国在全球环境治
理领域的地位提升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与全球生物多样
性治理要实现相向而行,从理性和客观视角看待生物多样性安全化的优势和去安
全化的必要性。
【来稿日期:2020-02-10】
【修回日期:2020-03-03】
【责任编辑:齐 琳】
· 1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