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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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议题安全建构的碎片化
表 4 《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国家报告》的安全化参照对象和领域
安全化要素
国家报告 安全化参照对象 安全化领域
环境安全 生物科技
第一次(1997 年)
管理安全 能力建设
第二次(2001 年) 粮食安全 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
生态功能区
生态安全 农业系统
外来物种入侵
转基因生物
第三次(2005 年) 生物安全
外来物种入侵
农业安全 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
粮食安全 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
资源安全 植物产品生产
生物安全 转基因生物体
森林植被
国土生态安全
沿海防护林
第四次(2008 年)
污染物排放、城市环境质量等
环境安全 外来入侵物种环境风险
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
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国土空间开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安全
生态保护科技(科技部门)
防沙治沙(《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粮食安全 物种多样性
人类健康
外来入侵物种
第五次(2014 年)
农业转基因生物(农业部门)
生物安全 现代林业(科技部门)
林业转基因生物和遗传资源(林业部门)
外来入侵物种、濒危野生动植物管理立法(海关部门)
国土生态安全 生态保护红线
人身财产安全 生态系统脆弱性
生态环境用水(水利部门)
水安全
饮用水安全(《千年发展目标》)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五次中国国家报告内容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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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生态环境部已于 2018 年完成中国第六次生物多样性国家报告,但是联合国相关电子版文
件没有纳入,因此本次研究只统计和分析前五次国家报告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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