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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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 3 期
排随即成为国家能源和环境政策基础。2007 年 6 月,中国发布了首个《中国应对
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由此可见,环境保护议程的提升推动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
向更加多元的部门扩展。另一个原因来自于环境保护部门的制度改革。国家环保局
发布了第一次报告,之后升格为正部级的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第二次和第三次报
告。2008 年,全国大部制改革,国家环保总局扩充行政权力和部门,升格为环境
保护部,发布了第四次和第五次报告。环境保护部的建立提升了环境保护部门的政
①
策制定和执行力度。 同时,环保部的功能和职能得到扩充,其他职能部门涉及生
物多样性的政策事务要与环保部协调沟通。2018 年 3 月,职能和权力再次扩充的
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第六次报告,这也为负责生物多样性治理的部门参与多元化提供
了重要制度保障。
其次,安全化领域逐渐广泛。由于安全化参照对象的扩展,生物多样性安全
化领域也逐渐拓宽。主要的安全化领域体现在两个方面: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
入侵。但是,这两个领域对应的参照对象并不固定,它们根据各自的功能被置于
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环境安全等不同框架之下,这说明安全化领域
的扩展和细化更加关注具体问题的影响和威胁。比如:长期以来,转基因生物和
遗传资源都与粮食安全息息相关,但是它对林业、海关管控、环境的安全影响也
逐渐被其他职能部门关注和强调。同时,安全化参照对象涉及的领域也呈现了各
自的细化趋势。环境安全涉及污染物排放、城市环境治理和遗传基因资源影响等
要素。生物安全不仅关注外来入侵物种,也包括农业、林业等其他生态部门的生
物遗传资源风险和威胁。
再次,安全化行为体的身份和职能愈加清晰和细化。第五次报告更加详细地
说明了生物多样性保护跨部门治理框架的情况,阐明了各部门的相关安全关切。
各部门关于生物多样性安全问题的职责和职能更加清晰,也符合各自职能部门的
权责范畴。经济发展、科技、农业、林业和海关等职能部门参与和制定了保护生
物多样性相应的政策法规和行动措施。同时,基于生物多样性保护与荒漠化防治
和气候变化应对等议题具有协同治理效应,该报告也将相关安全化领域与其他国
际公约相联系,体现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与其他全球环境治理制度的协同合作。
① Gørild Heggelund, Steinar Andresen, Steinar Andresen and Inga Fritzen Buan, “Chinese
Climate Policy: Domestic Priorities, Foreign Policy and Emerging Implementation,” in Kathryn
Harrison and Lisa McIntosh Sundstrom, eds., Global Commons, Domestic Decisions: The Comparative
Politics of Climate Change, Cambridge: MIT Press, 2010, p.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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