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国际安全研究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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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帝国的国家安全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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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曾言:“寇盗所以滋者,由赋敛无度,民不聊生”, 尤其天灾降临,灾
民生存尚不可保,自然更无力应付政府摊派的各种赋税、徭役。为此,辽帝国采取
了许多减免赋役的措施,以减轻灾民的负担,从而得以尽快恢复生产能力。目前可
见免除租税的记录有 45 次,免期一到三年不等,其中以一年为最多。除了免除租
税,还有一些减轻租税的办法,如圣宗统和六年(988 年),西京霜旱,大同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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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耶律抹只奏请以所纳之司税钱,“增价折粟,以利贫民”,圣宗从之。 统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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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96 年)12 月,“以南京道新定税法太重,减之” 等。此外,由于自然灾害
往往导致流民过多,造成劳动力短缺,许多耕地被荒置。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
便减免徭役,以补充必要的劳动力。圣宗统和元年(983 年)6 月,颁“罢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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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曰“五稼不登,开帑而代民税;螟蝗为灾,罢徭役以恤饥贫。” 为了能使
更多人从事生产,大赦罪犯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天赞四年(925 年)11 月,“赦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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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囚”; 道宗清宁三年(1057 年)7 月,“南京地震,赦其境内”等。辽政府还多
次下诏减免贡纳,以减轻灾区及诸部族的负担。
每逢大灾,用以稳定灾民情绪的安复性政策都会出台。如辽景宗保宁八年(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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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 月,“遣五使廉问四方鳏寡孤独及贫之失业者”; 道宗寿昌六年(1100 年),“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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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民疾苦” 等。严重的自然灾害使许多灾民逃奔外地变为流民,不仅严重影响国家
财政收入,也为社会注入了很大的不稳定因素。按辽律,流民轻则阻截、遣返,重则
处以死刑。然灾害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也束缚不了灾民逃生的脚步,在这种情况下
只能采取安辑、抚慰等柔和的手段。辽圣宗统和四年(986 年),于西州地区“轻赋税
以来流民”,十四年(996 年),下诏“安集朔州流民”,十五年(997 年)正月,“免流
民税”,开泰元年(1012 年)12 月,“诏诸道水灾饥民质男女者,起来年正月,日计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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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十文,折价佣尽,谴还其家”, 从政策上为生产的顺利进行保证了充足的劳动力。
辽道宗时,灾害连年,流民成为社会普遍现象。于是,大康九年(1083 年),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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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路检括脱户,罪至死者,原之。” 大安三年(1087 年)2 月,以“民多流散”,
① 脱脱:《辽史》卷 103《萧韩家奴传》,北京:中华书局 2016 年版,第 1596 页。
② 脱脱:《辽史》卷 12《圣宗纪三》,北京:中华书局 2016 年版,第 141 页。
③ 脱脱:《辽史》卷 13《圣宗纪四》,北京:中华书局 2016 年版,第 160 页。
④ 脱脱:《辽史》卷 59《食货志上》,北京:中华书局 2016 年版,第 1026 页。
⑤ 脱脱:《辽史》卷 2《太祖纪下》,北京:中华书局 2016 年版,第 23 页。
⑥ 脱脱:《辽史》卷 8《景宗纪上》,北京:中华书局 2016 年版,第 103 页。
⑦ 脱脱:《辽史》卷 26《道宗纪六》,北京:中华书局 2016 年版,第 351 页。
⑧ 脱脱:《辽史》卷 15《圣宗纪六》,北京:中华书局 2016 年版,第 188 页。
⑨ 脱脱:《辽史》卷 24《道宗纪四》,北京:中华书局 2016 年版,第 3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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