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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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 3 期

               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同时,该法还界定了中国国家安全的外延,包括政
                                        ①
               治安全、人民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资源能源安全、
               粮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新型领

               域安全以及海外利益安全等。
                  (二)南极法律规制的内涵与外延
                   南极一般指代南极洲或南极圈(南纬 66 度 34 分)以南的地区。这一地区虽然

               存在着领土主权要求,但这些要求并没有获得普遍承认。1959 年,为了缓和在南
               极问题上的争议和建立各国在南极活动的秩序,参与国际地球物理年南极科考活动
              (1957 年 7 月至 1958 年 12 月)的 12 个国家于 1959 年 12 月 1 日签署了《南极条
               约》。此后,有关国家又陆续通过了《南极海豹保护公约》(1972 年)、《南极海洋

               生物资源养护公约》(1980 年)和《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1991 年)等,从
               而确立了一系列的南极法律规制。从适用的空间范围看,这些规则主要是调整在南
               纬 60 度以南地区开展的活动。但是,针对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其规范的空间

                                                  ②
               范围则扩展至南极辐合带以南的区域。   从内涵上看,南极法律规制是指调整国际
               法主体在南极的活动、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
               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规则还对个人在南极的活动作出
               了具体的规制。例如,南极条约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南极特别保护区

               管理计划,对个人进出这些区域的方式、可从事的活动和禁止从事的活动等方面制
               定明确的规定。从外延上看,南极法律规制所涉及的活动类型一直在扩大。其从
               1959 年《南极条约》涵盖的主权要求、科学研究、军事活动和核活动等,逐渐扩

               展到《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涵盖的南大洋渔业活动,并最终在《南极条约
               环境保护议定书》中囊括了在南极开展的一切政府和非政府活动。
                  (三)国家安全与南极法律规制的关系
                   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界定了中国国家安全的外延,其中

                                    ③
               包括“新型领域安全”。   该法第 32 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
               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 2 条,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
               1993-02/22/content_1481246.htm。
                  ②  南极辐合带是指《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第 1 条第 4 款界定的水域带。
                  ③  郑淑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解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17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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