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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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视角下南极法律规制的发展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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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这
            一条款的制定是基于“我国目前在这些领域也有着现实和潜在的重大国家利益,也
                                     ②
            面临着安全威胁和挑战。”   由此可见,包括南极利益在内的极地利益属于中国国
            家安全内涵中的“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维护中国在南极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
            的安全属于维护中国国家安全的重要任务之一。同时,中国在南极的政府和非政府
            活动都必须遵循一系列的南极法律规制。两者之间相互影响和作用,共同塑造了当

            前中国在南极的国家安全利益。结合两者来看,这些利益主要涵盖进出自由与安全、
            科学考察、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等四个方面。
                 在进出自由与安全方面,自 20 世纪 80 年代初以来,中国之所以能够在南极开
            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和平活动,根本前提在于南极的自由与开放,或者说南极的“非

            领土化”。南极法律规制虽然没能使南极达致“非领土化”的法律状态,但有效地
            搁置和冻结了领土主权要求,确立了各国和平利用南极的自由,并使南极维持了半
            个多世纪的和平稳定。作为一个没有领土诉求的后来者以及考虑到全人类的利益,

            中国理应维护和推动南极的这种自由与开放。
                 在科学考察方面,中国在南极的科考利益是由南极本身的独特环境和中国自身
            的科学研究活动所共同塑造的。南极处于地球最南端,平均海拔 2 100~2 400 米,
            冰的总量占世界总冰量的 90%,具有独特的冰盖、冰架、冰川、冰帽和冰芯等高价

            值研究对象。南极陆地动植物、蕴藏的矿产资源、陨石以及海洋生物等也是极地科
            学的重要研究领域。目前,中国已经实施了 36 次南极科考,考察区域从位于西南
            极洲的南设得兰群岛(South Shetland Islands)扩展到了东南极洲沿海和内陆冰穹 A

            区域,并进而转向罗斯海(Ross Sea)地区,学科范围涵盖了地球物理学、地质学、
            空间科学、大气科学、海洋学、生物学、测绘学和冰川学等。这对于促进中国基础
            科学和应用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开发利用方面,中国对南极的开发利用主要体现在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和旅游

            产业发展上。近年来,中国在南极的磷虾捕捞业快速发展。根据南极海洋生物资源
            养护委员会(CCAMLR)《2018 年磷虾渔业报告》,2008~2018 年,共有 8 个养护
            委员会成员在南极捕捞磷虾,挪威、韩国和中国位居捕捞量前三位,其中挪威捕捞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 32 条,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
            1993-02/22/content_1481246.htm。
                ②  郑淑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解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177-17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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