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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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视角下南极法律规制的发展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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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一词包括合理利用。 此外,1946 年《国际捕鲸公约》和 1972 年《南极海豹
保护公约》分别对这两类海洋生物资源的利用与保护作出了规制,尤其是建立了许
可制度。
5. 海事安全
南极海事安全关乎所有国家的切实利益,其规制的建立经历了南极条约协商会
议与国际海事组织的共同努力。自 20 世纪 70 年代,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就开始关注
航行安全和海洋污染问题,后来国际海事组织主导了这一进程。2004 年,国际海
事组织通过《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2006 年,南极条约协商
会议据此以决议方式通过了《南极条约地区压载水交换实用指南》,为南极地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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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了专门的压载水管理办法。 2014 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极地水域船舶作业
国际规则》,标志着南极海事规则取得了重要进展。这些海事规则与南极条约体系
关于防止海洋污染的规则共同构成了南极海事安全的规制,包括南极作业船舶的资
质、性能标准、人员要求以及防止船源污染等。
6. 生态环境保护
20 世纪 70~80 年代,国际社会经历了对南极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关注,特别是
1988 年《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管理公约》的通过,但也正是这项公约的通过以及人
们对环境风险的高度担忧,使得该公约在尚未生效时就遭到了激烈反对,并最终被
1991 年的《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所取代。该议定书及其五个附件的通过,
标志着南极法律规制的发展重点从规范开发利用转向了全面环境保护。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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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又通过了该议定书附件六《环境紧急情况引起的责任》, 从而
形成了一整套全面、专门保护南极环境的制度。“环境原则”成为南极法律规制最
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并据此构建了环境影响评价、动植物保护、废弃物处置与管理、
预防海洋污染、特别区域保护与管理以及环境损害责任等各项具体制度。其中,附
件六《环境紧急情况引起的责任》确立了南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包括预防措施、
责任的产生、责任的限度以及责任的执行等。但由于南极自然环境复杂恶劣、环境
损害责任难以评估以及缺乏相应保险保障等,美国、日本、韩国、印度、法国、阿
根廷和智利等《南极条约》协商国还没有批准附件六,因而该附件尚未生效。
①《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第 2 条第 2 款。该条款原文为: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Convention, the term “conservation” includes rational use。
② ATCM XXIX, Ballast Water Exchange, Resolution 3, 2006, https://beta.ats.aq/devAS/
Meetings/Measure/365.
③《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附件六《环境紧急情况引起的责任》目前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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