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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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视角下南极法律规制的发展与应对
5. 南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面临重构
《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第 16 条规定,“根据本议定书全面保护南极环境
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目标,各缔约国承诺制定关于在南极条约地
区进行的并为本议定书所涉及的活动造成损害的责任的详细规则与程序。此类规则
①
与程序应包括在根据第九条第二款将要通过的一项或多项附件之中。” 2005 年,
第 28 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除了通过《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附件六《环境紧
急情况引起的责任》外,还决定自此每年评估附件六生效的进展情况以及为鼓励缔
约国及时批准附件六可以采取的适当必要行动,并根据评估情况在五年内确立重新
②
启动责任附件谈判的时间框架。 2010 年,为了留出更多时间供南极条约协商国
考虑批准附件六,第 33 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决定将确立重新启动责任附件谈判的
③
时间框架的期限延长至附件六通过后的十年内(即 2015 年之前)。 但到 2015 年,
附件六生效的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满足。因此,第 38 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决定最晚
④
在 2020 年确立重新启动责任附件谈判的时间框架。 截至 2019 年,在 29 个协商
国中,只有 16 个国家批准附件六。鉴于目前仍有近一半的协商国没有批准附件六,
确立重新启动责任附件谈判时间的期限将至,《纪念〈南极条约〉60 周年布拉格宣
言》再次提及附件六生效问题。可以预见,已经批准附件六的南极条约协商国将加
大力度推动附件六的生效进程, 2020 年“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将重点讨论责任附
件问题,甚至不排除决定重新启动关于南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谈判。
(三)南极法律规制发展对中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作为正在积极推进南极事业的大国,南极法律规制的前沿问题对中国在南极的
国家安全利益和国际社会在南极的共同利益都具有直接和长远的影响,尤其是涉及
进出南极的自由和对南极的开发利用等。具体而言,这些影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南极出现的“领土化”倾向不利于中国自由进出与和平利用南极
南极领土要求国不断强化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要求,将冲击南极法律规制对主
权问题所作的微妙安排,不利于南极的自由、开放、和平与稳定。而且,这种势头
①《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第 16 条。
② ATCM XXVIII, Annex VI (Liability), Decision 1, 2005, https://beta.ats.aq/devAS/Meetings/
Measure/336.
③ ATCM XXXIII, Liability arising from Environmental Emergencies, Decision 4, 2010,
https://beta.ats.aq/devAS/Meetings/Measure/469.
④ ATCM XXXVIII, Liability arising from Environmental Emergencies, Decision 5, 2015,
https://beta.ats.aq/devAS/Meetings/Measure/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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