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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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 3 期

               策权等。行使这些权利可以合法、有效地增进一国在南极的利益,因而被南极事务
               大国所珍视。以 1983 年中国加入《南极条约》以来的视察数量与世界其他国家数
               量比较为例:美国开展视察 10 次,英国 7 次,澳大利亚 8 次,阿根廷 4 次,俄罗

               斯 3 次,德国 3 次,中国 2 次。而且,美国南极政策的内容之一就是“为了促进南
               极大陆的和平与安全,确定《南极条约》缔约方是否履行其在《南极条约》《南极
               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和相关规定下的义务,根据《南极条约》第 7 条和《南极条

               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第 14 条赋予的视察权,美国定期对外国科考站、设备和船只
                                                                                 ①
               进行视察。美国的视察计划有助于强调南极洲对所有国家都是开放的。”   以美国
               为代表的一些国家还在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中积极提交各类文件,以影响对有关事项
               的讨论和规则的制定,并一直使用军用飞机从事往返南极的运输和补给任务。相比

               而言,中国对这些权利的行使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对南极事务的参与
               度和影响力。未来,中国应通过积极行使这些权利来维护自身在南极的利益和国际
               社会的共同利益:首先,中国应将南极科考、南极政治和法律研究的成果及时转化

               为可支撑实务工作的资料,以此增强中国在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和南极海洋生物资源
               养护委员会中提出会议倡议和文件的能力,并更加灵活地行使审议权和决策权。其
               次,在“监督”与“执法”方面,中国应积极行使《南极条约》赋予的视察权和《南
               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检查制度》赋予的检查权,保障中国在南极的行动自由和

               维护南极利益。最后,在行使提案权、视察权和检查权时,中国可加强与有关国家
               的协调与合作,凝聚共识,增加联合行动的数量。
                  (三)研究和健全南极旅游业管理制度

                   民事存在往往可以成为一个国家维护本国利益的坚实基础。中国南极事业在由
               国家主导的同时,不应将本国公民、法人等主体组织的非政府活动视为“干扰性因
               素”,特别是南极旅游业。鉴于南极旅游业的产业前景、带动作用以及中国籍游客
               的增长趋势,中国应确立支持南极旅游产业健康稳步发展的思路,将其作为增强中

               国在南极的实际存在、扩大对南极事务影响力以及满足人民需求和促进国民经济转
               型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中国应当明确南极旅游业行政主管部门,研拟南极旅游
               业综合管理机制,并在充分调研南极旅游业发展态势、中国公民和法人参与情况、

               既有国际法规则和行业规则及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研拟本国南极旅游产业发展规
               划。此外,中国还应立足国内南极旅游业发展需求和规划,积极引导和塑造有利于

                  ①  Office of Ocean and Polar Affairs of U.S. State Department, Antarctic Region, https://www.
               state.gov/key-topics-office-of-ocean-and-polar-affairs/antarctic/.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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