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3期
P. 22

国家安全视角下南极法律规制的发展与应对

            自身的南极旅游和非政府活动国际法规则。
               (四)全面评估南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
                 南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对一国南极活动的影响深远,这也是《南极条约环境保

            护议定书》附件六《环境紧急情况引起的责任》一直没有获得批准的重要原因。鉴
            于附件六前途的不确定性、未来重新谈判的可能性以及中国南极立法的需要,中国
            应组织各方面力量,集中研究和科学评估附件六的生效前景、符合中国利益的南极

            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及时谋划和确定 2020 年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或之后讨论重新谈
            判责任制度时间表的对策,以及中国南极立法如何处理南极环境损害责任等。其间,
            中国可提早谋划与有关国家沟通南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未来发展,共同探讨符合
            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并易为各方接受的方案。


                                            四  结论


                 无论从中央政策还是从国家法律来看,中国在南极的利益已然是重大国家利
            益,南极利益安全也是中国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进出南极的自由与安
            全、开展南极科学考察、开发利用南极以及保护南极生态环境等。由于南极治理主
            要依赖法律规制以及南极条约体系在法律规制中居于主导性地位,中国在南极的所

            有活动都必须在这一规制框架内开展。在过去 60 年的发展中,南极法律规制的内
            容不断扩展,其调整的活动囊括了在南极的一切政府和非政府活动,并确立了和平
            利用、非军事化、搁置和冻结主权要求、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和全面保护环境等原则

            和制度。随着南极活动类型和国际海洋法的不断丰富,南极法律规制也呈现出新的
            发展趋势,并主要体现在权利要求的强化,航空、旅游、特别区域和环境损害责任
            等方面。这些趋势对中国和国际社会进出南极、利用南极和保护南极构成了直接或
            长期的影响。为了维护中国在南极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推进中国南极事

            业新的历史发展,中国应及早出台南极立法、择机发布南极政策白皮书和积极行使
            在南极的国际法权利,并统筹规划国内南极旅游业的发展与管理问题以及关于南极
            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具体对策。

                                                               【来稿日期:2020-01-06】
                                                               【修回日期:2020-03-01】
                                                                   【责任编辑:齐  琳】



            · 20 ·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