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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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 3 期
(二)南极法律规制的前沿问题
自《南极条约》诞生以来,南极法律规制始终处于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中。这主
要缘于相关国际法部门的演化以及南极活动类型的扩展,特别是 1982 年《联合国
海洋法公约》的通过、南极旅游和航空活动的增多以及南极被确立为“仅用于和平
①
与科学的自然保护区”等。 这些新的历史特点推动出现一些新的趋势,并冲击或
塑造着南极法律规制的发展。
1. 南极主权要求国仍然强化权利主张
尽管《南极条约》搁置和冻结了领土主权要求,但随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尤
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通过,南极主权要求国不断扩大其海洋权利要求。在
专属经济区方面,一些南极主权要求国提出专属经济区主张。1978 年,法国通过
②
第 78-144 号法令建立“法属阿黛利地”专属经济区。 1986 年,智利通过修正《民
③
法典》主张南极专属经济区。 1994 年,澳大利亚通过修正《1973 年海洋与水下
④
土地法》在“所有领土”建立专属经济区,包括其主张的南极扇区。 阿根廷也主
张“阿根廷南极属地”专属经济区。英国则在 2015 年公布的《英属南极领地海洋
界限图》中注明,其保留建立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在大陆架方面,一些南极主权要
求国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 200 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其中,2004 年
澳大利亚划界案和 2009 年挪威、阿根廷划界案都主张基于各自南极领土要求的大
陆架。2009 年,智利提交涉及南极大陆架的初步资料。尽管《南极条约》允许南
极领土要求国保留既有的主权要求,但这些主权要求并不满足其取得领土主权的各
项条件,更重要的是其并没有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这些国家据此提出的海洋
权利要求对南极法律规制的宗旨构成了进一步的冲击。
2. 南极旅游和非政府活动规制备受关注
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早在 20 世纪 60 年代中期就注意到了南极旅游活动,并陆续
①《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第 2 条规定,各缔约国承诺全面保护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
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特兹将南极指定为自然保护区,仅用于和平与科学。
② France, Decree No. 78-144 of 3 February 1978 Creating An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off the
Coasts of the French Southern & Antarctic Territories, 1978, https://www.un.org/Depts/los/
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FRA_1978_Decree144.pdf.
③ Chile, Law No. 18.565 Amending the Civil Code with regard to Maritime Space, 1986,
https://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CHL_1986_18565.pdf.
④ Australia, Seas and Submerged Lands Act 1973, as amended by the Maritime Legislation
Amendment Act 1994, 1994, https://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
aus_1994_sea_ac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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