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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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 4 期

               物安全法》,作为上位法对涉及生物安全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管理体制、
               管理程序、违法责任等作出全面规定。第二个层次,由国务院颁布涉及生物技术安全的
               综合性管理条例以及《生物安全法》的实施细则,对生物技术安全监管作出全面、具体

               的规定。第三个层次,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在 2017 年《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
               法》的基础上,出台《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以弥补前者缺乏必要惩治效
               力的不足。第四个层次,各省级政府通过地方立法出台相应的规定与措施。

                   第三,注重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软法”体系建设。目前,中国的现行法律法
               规覆盖了实验室生物安全、病原微生物、基因工程和转基因、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
               资源保护、伦理管理、两用物项和技术管控等六个领域,但在“软法”的建设方面
                                   ①
               仍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前沿生物技术涉及科学家群体、科研机构与组织、学术期
               刊、产业界和公民等众多利益主体,完善对涉及生物安全、生物伦理的自我约束能
               力的“软法”体系,单纯依靠政府自上而下的发号施令绝非良策,唯有建立在利益
               相关方充分的对话协商基础之上。特别是要加强科学家群体的生物技术安全教育,

               提高风险意识,培育负责任的科研氛围,强调生物科学家自身的职业责任感和历史
               使命感,突出科学家群体对自我行为约束的主体性和自发性。因此,生物技术安全
               领域的指南、规范、准则等“软法”建设,在创制主体、制定程序、规则实施和规
               则遵守等各环节均将体现出更多刚性化、自律化精神。

                  (三)推进生物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第一,明确前沿生物技术发展的优先方向和技术路线。首先,加大财政投入,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成一批新的生物安全领域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目前美国公

               开的 P4 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已达 15 个,P3 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达 1 300 多个,且包括
               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在内的数十家已接近 P4 级防护能力;而中国大陆地区已
               运行的只有武汉、哈尔滨两家 P4 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实力差距非常明显。其次,
               加大病原体溯源及传播监测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强化疫情预警能力。以美国为首的

               发达国家近年来加大了对病原体进化规律、病毒传播规律、人与动物间潜在中间宿
               主形成规律三大方向的研发力度。建议中国在加强上述领域科研投入的同时,提前
               布局面向未来的人工合成病原体快速甄别技术。最后,根据《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

               物名录》中第一类危害等级的病原体,建立中国高致病性病原体数据库及风险直报
               系统,设立国家级科研专项面向因环境变化导致病原体致人患病的机理预测模型研

                  ①  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汇编》,北京:
               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2019 年版,第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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