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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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生物技术发展的安全威胁:应对与展望


            投稿之前须经所在单位技术主管和律师审核,审核周期至少为一周。其中,律师审
            核对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实验室的任务和要求,是否会对国家实验室
            带来负面影响进行评估。其次,根据研究经费来源实施研究成果的分类管控。如果

            经费来自国家卫生研究院或国家科学基金会等政府机构,对成果发表的限制往往较
            为严格;但经费属于自筹资金,或资金来自私人企业或组织,对成果发表的限制则
            相对宽松。最后,设立国家层面的咨询委员会对涉及敏感成果的发表实施具体指导。

            如美国国家生物安全科学顾问委员会,其职责之一就是为高等级实验室的两用性研
            究结果公开发表、交流与传播提供政策指导。此外,美国在强调“事前—事中”风
                                                           ①
            险评估的基础上,特别重视“事后补救”的作用。
                 第三,监管措施。首先,针对危险病原体监管实施分级管理制度。《微生物和

            生物医学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根据对人体的致死性、治疗可干预性以及感染性将生
                                                                                ②
            物制剂划分为四个风险等级,其中 BSL1 级风险最小,BSL4 级风险最大。   其次,
            突发事故上报制度。根据美国《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规定,凡涉

            及操作 BSL2 以上等级病原体的生物实验室,一旦出现生物技术安全事故,必须立
            即向实验室主管人员上报。根据美国“联邦选择性制剂计划”规定,一旦发生生物
            制剂意外释放、遗失等突发事件,所在实验室必须立即向美国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
            动物和植物健康检查服务中心上报相关情况,并于 7 日内提交事故报告。

               (三)顶层设计与立法保障:基于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的“软法”建设
                 为支撑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的实施,美国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准则、指南和规定
            等“软法”。1976 年,美国发布的《重组基因分子研究准则》(简称《准则》),

            是其最早制定的有关生物技术研究安全管理规定,首次提出“生物安全”的概念,
                                                                        ③
           “为使病原微生物在实验室得到安全控制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准则》规定,
            风险评估应考虑致病因素及其操作方法;在确定物理控制等级时,应考察包括毒力、
            感染剂量、传染性、传播途径、致病性、环境稳定性、是否具有治疗预防措施及基

            因产物的毒性、生理活性和致敏性等诸多要素。《准则》针对六种重组基因实验类


                ①  最直接的例子就是 1999 年美国亚利桑那州男孩杰西·格尔辛基(Jesse Gelsinger)由于
            基因治疗副作用死亡的事件,不仅促使美国政府彻查在用的基因治疗方案,也直接导致了对基因
            治疗临床试验的资本大幅度受限,可以被视为美国政府“事后”弥补性措施。
                ②  徐畅、杜然然等:《国外两用性生物技术研究监管现状与启示》,载《军事医学》2019
            年第 3 期,第 217 页。
                ③  NIH Guidelines for Research Involving Recombinant DNA Molecules, 1976, http://www4.od.
            nih.gov/oba/rac/guidelines/guidelin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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