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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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 4 期
共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出发提供政策建议。但由于社会科学专家往往
不具备相应的生物专业知识和生物安全监管经验,仅从其专业角度出发参与政策制
定,产生了政策法规针对性不强的问题,易与一线科研工作脱节。而生物科学家群
体,往往对于非本专业领域制定出的监管措施存在排斥与抵触,倾向于制定行业内
部的自规范。从 1975 年阿西洛玛会议到 2018 年人类基因编辑国际峰会,都体现出
这一倾向,引发了不同领域专家学者之间的激烈争议。因此在今后的政策制定过程
中,需要构建涉及生物技术安全的“民主审议”机制,以平衡和协调生命科学与社
会科学领域的观点与主张,深化彼此的信任与融合,兼顾各方利益以形成共识。
四 应对前沿生物技术发展的安全威胁:以美国为例
面对前沿生物技术引发的种种安全威胁,一些国家已经开始采取特定监管应对
措施。本节对美国政府的应对措施进行梳理,分别从监管原则、监管体系、顶层设
计与立法保障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监管原则:以“亲行原则”为主导
美国对前沿生物技术安全监管采取的是先行动起来,通过行动积累相关领域经
验,以建立涉及安全、伦理等公共政策审查的技术性评估标准。为继续巩固其全球
生物科技战略竞争的霸主地位,美国给予生物技术发展以优先级别,在强调国内生
物安全源头管控的同时,却对基因编辑技术、基因驱动及合成生物学等前沿生物技
术开了政策绿灯。例如,在处理合成生物学研究带来的“双重用途”争论时,美国
总统生物伦理咨询委员会《新方向:合成生物学和新兴技术的伦理问题》报告指出,
“由于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包括通过合成和操控基因而创造新物种的技术存
在的风险极少。因此,没有必要暂时停止对有争议的新兴领域的研究,也没有必要
①
对其施加新的控制。” 美国主张在对安全风险尚未得到科学权威确认之前,政府
默认不使用过于苛刻的监管政策对前沿生物技术予以限制,在必要安全预测的前提
②
下,首要保证的是科研创新的自由。 这与倡导“预防原则”的多数欧洲国家在应
① National Human Genome Research Institute, “New Directions: The Ethics of Synthetic
Biology and Emerging Technologies,” December 2013, http://bioethics.gov/sites/default/files/PCSBI-
Synthetic-Biology-Report-12.16.10_0.pdf.
② Patrick Heavey, ‘‘Synthetic Biology Ethics: A Deontological Assessment,’’ Bioethics, Vol. 27,
No. 8, 2013, pp. 44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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