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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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生物技术发展的安全威胁:应对与展望
中国家的流入,造成实质上的国际分配不公。
(二)未知技术安全威胁导致不可避免的法律惩治效力滞后
由于当下的前沿生物技术发展仍然存在很多技术路径和后果的不确定性,科学
界对于前沿生物技术的安全评估讨论只能建立在对未知可能发生风险的推测基础
①
上。 例如,关于采用基因编辑技术对人类胚胎进行基因编辑的研究,科学家承认
往往在被编辑的胚胎成活、发育、生存,甚至代际传递后,才能确定其是否存在风
险以及风险与后果到底是什么。哪怕是经过科学界内部充分讨论、进行风险评估的
前沿生物技术,其背后所蕴涵着对人类的威胁与风险只是目前尚不得知而已。因此,
一旦出现相关法律纠纷案件,由于缺乏必要的司法认定因果关系而无法有效惩治,
导致突破“红线”科研行为的有恃无恐。美国 2007 年伊利诺伊州乔尼基因治疗致
死案、英国 2016 年网络贩卖蓖麻毒素的刑事诉讼以及中国 2018 年贺建魁“基因编
辑婴儿事件”,都释放出了令人担心的信号:以政府为主体的单一监管模式,在面
对前沿生物技术违规应用时失去了令人期待的惩治效力。
(三)前沿生物技术监管的多部门合作需求与权职分工困境
生物技术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安全监管需要多部门协同开展,这就必然涉及各
监管机构的权力职责分工问题。目前,美国涉及生物安全的管理部门包括国家卫生
研究院、农业部、联邦环境保护局、食品药品管理局、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等,
这些部门颁布了诸多法规、标准和指南。此外,美国还设立了诸如公共生物安全委
员会、重组基因顾问委员会、国家科学顾问生物安全委员会、科技政策办公室等协
调机构。但如何科学合理地确立各监管机构的权力分工,确保执行效力困扰着美国
政府。类似的情况在中国也同样存在,中国涉及前沿生物技术安全监管的部门包括
科学技术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等。然而,由于各个部门权力分散,同时缺少对国家生物安全实施统筹监管
的机构,在实践环节暴露出多头管理、职责重叠、执行效力不强等问题。
(四)多方利益主体参与的民主审议机制有待加强
在应对前沿生物技术发展的安全威胁中,如何构建生物科学家、社会学家、产
业界、媒体及公众等利益主体的民主审议机制,正在考验着各国决策者的管理智慧。
不同的利益主体对于前沿生物技术及其安全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诉求。例如,参
与政府相关法律政策制定的社会科学领域专家,往往从法学、伦理学、经济学、公
① Leigh Dayton, ‘‘Dual Use Research: Australian Researchers Rattled by Export Control Law,’’
Science, Vol. 339, No. 6125, 2013, p. 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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