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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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 4 期
技术安全立法规制和治理建设的目的,一方面强化内部法规体系和治理体系,另一
方面对外营造“符合自身需求”的国际氛围,力图保持世界各国生物技术研发处于
其认可的“良性”轨道。美国通过建立行业准则、标准和规范等系列“软法”,更
有利于其政策的“输出”效应。
第三,各大国为应对前沿生物技术安全威胁,正在经历一个不断试错、充满不
确定性的过程。其原因在于,前沿生物技术正在大踏步地持续前进,没有任何一个
国家对其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形成全景式的认识,其中蕴涵的某些风险与隐患也远
未真正暴露出来。随着前沿生物技术力量的不断积聚,与固有监管体系之间必然还
会产生更多不可避免的冲突,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监管难度。因此,各大
国始终保持对生物科技变革前沿的感知,推进提升生物技术治理效能的体制机制建
设;超前谋划以建立政策制高点,形成前沿生物技术领域国际治理规则的政策储备。
五 中国应对前沿生物技术安全威胁的对策建议
在以基因编辑、基因驱动、合成生物学为代表的前沿生物技术飞速发展之际,
本文针对中国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对完善中国生物技术安全治理体系、提升治
理能力提出如下建议。
(一)推进生物技术安全体制机制建设
第一,制定中国生物技术安全国家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建议在中央国家安全
委员会下设生物安全专门委员会与职能部门常规工作小组,形成党中央直接领导下
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聚焦最近 3~5 年、着眼于未来 20~30 年,组织科技部、农
业农村部、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面向生物技术安全的中长期战略。论证和制
定基因编辑、基因驱动、合成生物学等两用生物技术发展规划,加强基础研究、应
用研究和风险评估,积极抢占未来国际前沿生物技术的制高点。
第二,尽快完善中国生物技术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中国生物技术安全监管制度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安全为监管核心,通过强有力的手段予以规范,在平衡
生物技术利益和风险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管促结合”“可调可控”的动态管
控机制。一是在现行国安办生物安全委员会协调管理机制之下,成立专门性的生物
技术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生物技术安全提供专家咨询与指导;二是建立各地方
配套管理体系,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成立生物技术安全办公室(行政)及地方专
家咨询委员会,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生物技术安全网络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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