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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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生物技术发展的安全威胁:应对与展望
第三,推动生物安全智库建设。从目前国际生物安全治理领域的趋势看,生物
安全智库将成为未来在全球生物技术安全领域合作的探路者和催化剂,是健全全球
生物技术安全合作的重要机制之一。美国已形成了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和非政府
组织等不同类型、不同侧重、不同层次的生物安全智库群。中国生物安全战略智库
应在国际生物安全治理领域积极发出中国声音,系统介绍中国生物科学家的主张,
不断推进与其他国家智库组织建立“生物技术安全二轨对话”机制。
第四,强化国家生物安全人民防线建设。随着生物安全事件的日趋增多,公民
对生物安全的敏感度和关注度迅速提升。公民对国家生物安全防范的认可度,包括
对生物技术安全的认知程度将影响其执行国家各项政策法规的自觉性,直接决定国
家生物安全建设的最终成效。建议系统调研中国公众对生物技术安全的理解、认知、
可接受性及相应的科普需求,重视中国生物科学家群体对公众认知和参与的建议,
形成符合中国生物技术安全需求的科学传播路径,建立生物技术安全科普平台,在
生物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方面形成常态化的沟通参与机制。
(二)推进生物技术安全法治体系建设
第一,遵循生物技术安全的法治原则。一是人民利益优先原则。明确生物技术
必须以促进人民健康福祉为宗旨,综合考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随时警惕可能出
现的风险与危害。二是权责明晰原则。法律法规应对各级政府的生物安全监管权限
和责任,作出清晰明确的具体规定,在操作运行方面做到无缝对接,不留死角和空
白,同时各级政府监管机构必须具备通过技术手段对潜在风险进行监测与识别的能
力。三是风险预防原则。它是绝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生物安全监管原则,是成本
①
最低也是最为有效的管理原则,强调对建立科学发展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意义。
四是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安全风险等级的不同,对生物技术的风险评估、事故报告、
科研诚信记录等采取有区别的监管对策。五是全程控制原则。将包括科研立项审批、
研究实施、成果传播、科技普及、国际交流等环节的科学研发全周期、全过程都纳
入监管范围。六是动态监管原则。根据前沿生物技术发展的特征和趋向,动态调整
和完善监管的手段与措施。七是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生物安全面临着复杂的形势,
中国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与各国开展广泛的沟通与合作。
第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根据生物技术内容和范围,中国生物技术安全法律法规
体系应由四个层次构成。第一个层次,具备统筹各种社会关系的统领性、基础性法律《生
① 孙佑海:《加快生物安全立法,全面提升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载《光明日报》2020 年
2 月 22 日,第 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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