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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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议题安全建构的碎片化


            有关。第三,安全化行为体不仅包含主权国家缔约方,也有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展现了多元声音的参与。特别是各缔约方在安全化议题上明显产生分歧,安全化与
            去安全化交替出现。

                 国际谈判层面出现的安全构建碎片化主要与各缔约方的国情和立场差异有关。
            谈判出现分歧和对立是国际关系的正常现象,但是应该避免在议题安全化领域呈现
            激烈的对峙。各缔约方可以坚持各自领域的核心利益和关切,避免利用安全话语提

            高或者贬低某一治理领域的重要性。

                       五  主要缔约方及其他行为体层面的安全化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各缔约方及其他行为体层面的安全化则从不同的利
            益攸关者(stakeholders)角度理解生物多样性的安全建构。鉴于联合国谈判的庞大
            缔约方数量,因此需要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缔约方国家进行分析。

               (一)主要缔约方安全化分析
                 巴西是生物资源和环境资源的大国,在包括生物多样性议题在内的全球环境治
            理体系具有重要地位。小岛国在国际传统政治和安全领域被边缘化,但是在气候、
            生态、生物多样性等全球环境治理领域占有重要一席之地,跃升为所谓的“海洋大

            国”。   马尔代夫在气候和生物多样性议题上都积极参与和表态,并且作为环境受
                  ①
            害方和应对脆弱者的代表性国家在相关议题具有较高的话语权。与其他小岛国和发
            展中国家相似,非洲国家是生物多样性等议题的重要群体,在诸多关键议题上持有

            共同立场。肯尼亚不仅具有丰富的生物资源,也是具有影响力的非洲国家,更重要
            的是该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地位,是联合国环境署总部所在地。欧盟始终
            积极推动全球环境事务和治理进程,在全球气候应对领域扮演领导者角色。因此,
            选择巴西、马尔代夫、肯尼亚和欧盟四个不同类型的缔约方有助于理解全球生物多

            样性安全化的分散性。
               (二)其他非国家行为体对生物多样性安全建构的作用
                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政府间科学—政策平台(IPBES)类似于联合国政府

            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职能,提供生物多样性的科学根据和政策建议。



                ①  Nicholas Chan, “Large Ocean States: Sovereignty, Small Islands and Marine Protected Areas
            in Global Oceans Governance,” Global Governance, Vol. 24, No. 4, 2018, pp. 53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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