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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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时代:新生物科技变革与国家安全治理
力”; “生物安全是指防治由生物技术与微生物危险物质及相关活动引起的生物
①
②
危害”; 或者“狭义上的生物安全是指人类的生命和健康、生物的正常生存以及
生态系统的正常结构和功能不受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活动侵害和损害的状态”和
“广义上的生物安全是指生态系统的正常状态、生物的正常生存繁衍以及人类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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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不受致病有害生物、外来入侵生物以及现代生物技术及其应用侵害的状态”。
此外,还有学者提出“生物欠防备”概念,是指在现实生物安全威胁面前准备不充
④
分和应对不够有效的状况。 可以看出,这类定义对生物危险的来源、安全的主体
和客体、安全体系、安全水平有精细甚至较大的区别。目前,关于“生物安全”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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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国内学术界尚未达成统一共识。
综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交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
法(草案)〉的说明》中对“生物安全”的定义,可将其归纳为:国家等行为体有
效防范由各类生物因子、生物技术误用、滥用及相关活动引起的生物性危害,确保
自身安全与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状态以及保持持续安全的能力
与行为。
构成生物安全的理论范畴至少应由引起生物危害的内部因素(安全客体)、外
部条件、生物危害表现形式及发生规律(生物安全危害形态)、安全主体与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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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策略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内部因素(生物安全客体):包括各种烈性病原微生物、有害动物、有
害外来物种等自然生物危害因子;人为合成的各类生物因子、有助于各类生物因子
的繁殖、传播、扩散等技术的开发、滥用与误用等。第二,外部条件包括两方面:
非人为因素,如气候变化引发的生物危害,环境灾难等。人为因素,如缺乏管控的
生物技术开发活动;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危险材料外泄;生物技术制品及技术的
无序开发与商业化,军事应用等。第三,生物安全危害形态及发生规律:人为、非
① 郑涛、田德桥、祖正虎、朱联辉、黄培堂、沈倍奋:《生物安全是国家战略必需的生命工
程》,载《军事医学》2014 年第 2 期,第 90 页。
② 王子灿:《论生物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载《法学评论》2006 年第 2 期,第 147 页。
③ 于文轩:《生物安全立法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17 页。
④ 柴卫东:《生物欠防备对国家安全的危害》,载《国际安全研究》2014 年第 1 期,第
142 页。
⑤ 陈家宽:《〈生物安全法〉应关注哪些生物安全问题?》,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
会科学版)》2019 年第 5 期,第 32 页。
⑥ 刘杰、任小波、姚远、褚鑫、易轩、苏荣辉:《我国生物安全问题的现状分析及对策》,
载《中国科学院院刊》2016 年第 4 期,第 38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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