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国际安全研究》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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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安全互动演进的区域逻辑:以湄公河下游区域为例

            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区域各国的发展与安全利益,业已成为整个湄公河下游区域复合
            体的重要特征,并将长期存在下去。
                其次,开放性并不代表对自主的抛弃,发展与安全从本质上说都只是区域各国自

            己的事业。外部力量关心的是区域冲突的抑制而非管理,它们通常因追求自我利益而
            默认该区域内现存的敌意关系;它们会因追求自我利益而默认该区域内现存的区域管
            理安排,甚至激化区域内现存的敌意关系,所以,依赖于外部大国而建立起来的安全

            机制最多只能带来区域的“冷和平”,而区域的“暖和平”必须依靠“区域内部方法”
            创造。   同理,依赖外部力量支持的发展合作也难以持久,它们往往都带有既定的外
                  ①
            交与安全目标。在湄公河各国的区域主义实践中,各国一直谋求提高自身的自主性和
            话语权,谋求发展与安全问题自主化,而更多以区域成员为核心的合作、沟通机制的

            确立,以及来自区域内资金、技术的增长都推动着自主性的提高。
               (三)在规范性与灵活性间寻求和谐
                 湄公河下游区域发展—安全复合体的第三个特性是实践上规范性与灵活性

            的和谐。从某种程度上说,灵活性是湄公河下游区域务实主义的另一种重要体现,
            是早期区域发展合作在艰难条件下持续推进的稳定性和韧性保障。它具体表现为,
            不拘泥于框架的非正式以及在具体事宜上的循序渐进灵活变通。以早期的湄公河委
            员会为例,在合作开展的 18 年间,四个成员中有两个国家在 9 年间(1961—1970

            年,相当于委员会生命周期的一半)没有外交关系,但各河岸成员依然举行了 69
            次会议(平均每年 3—4 次),合作得到了有序的推进,基本上没有受到政治外交
            的影响。   这种灵活性,在实践进程中逐渐演化为“求同存异”的实践原则,成
                     ②
            为湄公河各国交往互动的基本准则。
                 但是,湄公河下游区域的规范并不是欧洲那种法理上的规范,而是灵活的、有
            原则的、非正式的规范,这也是“亚洲方式”的重要体现。“相互尊重、协商一致、
            照顾各方舒适度”,通过一系列以发展合作为代表的发展区域主义,湄公河各国围

            绕发展与安全议题建立了一系列议题工作组、定期的部长会议和领导人峰会等对
            话、合作机制。这些制度机制推动、重塑了区域合作互动的原则和规范,通过协商、
            相互理解和建立共识来预防冲突的安全互动规范,逐渐为区域内的各个国家认可。



                ①  Benjamin Miller, “When and How Regions Become Peaceful: Potential Theoretical Pathways
            to Peace,”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 Vol. 7, No. 2, 2005, p. 235.
                ②  Tuyet L. Cosslett and Patrick D. Cosslett, Water Resources and Food Security in the Vietnam
            Mekong Delta, Berlin: Springer, 2014, p.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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