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国际安全研究》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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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 5 期
这些制度化的努力促进了湄公河国家之间的信息交流,增加了信任感,改善了关系,
而所有这一切都将有助于“持久和平”的发展。
①
规范性与灵活性和谐的最佳案例就是湄公河合作中的“协商一致”。它最早
源于湄公河委员会的一致性规则, 或者说是否决权,它规定委员会的所有决定
②
必须各国一致。这是流域国家基于平等和尊重主权的原则提出的,它也是区域主
义与民族国家主权平衡妥协的产物。一般意义来讲,否决权无疑是规范、法理意
义的概念,它的定义固定简单、执行明确,可以推动委员会的运作和促进合作,
但也可以瘫痪议程,瓦解组织。然而,事实上,在湄公河计划的合作中,否决权
的解释并没有那么明确和僵化,相反它创造了一种自信和互信的气氛,这对开始
几年的湄公河合作十分重要。可以说没有一致性原则,就没有湄公河委员会的持
续稳定运行。 这种比较模糊的一致性,在湄公河各国互动中进一步发展成更为
③
灵活的一致性,比如 1995 年,为了进一步协调水资源开发共享,规定湄公河沿
岸各国的水资源开发仅在主流地区采用一致同意原则,而对支流水资源的开发运
用各国间需要事先协商。 随着发展区域主义实践不断推进,灵活的一致性最终
④
演变为区域发展与安全互动与对话普遍采用的“协商一致”共识决定。
(四)发展区域主义的角色作用
作为湄公河下游发展—安全复合体的推动者,发展区域主义的角色作用体现在
整个体系结构互动之中,我们可以从行为体、空间—场域、发展—安全的互动及其
关系几个要素进行分析。
第一,在行为体方面,国家仍然是湄公河下游区域发展—安全复合体最主要的
行为体,发展区域主义有助于推动各国的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进而有助于区域整
体发展繁荣与和平稳定。虽然区域安全并不是各国安全的总和,区域的整体进步也
① Elvira Bobekova, et al., “Rivers of Peace: Institutionalised Mekong River Cooperation and the
East Asian Peace,” European Journal of East Asian Studies, Vol. 12, No. 1, 2013, p. 33.
② 1957 年,湄公河委员会章程第 5.3 条规定“委员会的决定应是一致的”,1975 年的《湄
公河委员会协议》对这一原则进行了再确认,其第 5 条规定委员会所有项目都必须事先经过沿岸
所有四国的协商和批准。详细参考 Abigail Makim, “Resources for Security and Stability? The
Politics of Regional Cooperation on the Mekong, 1957-2001,” Journal of Environment & Development:
A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Policy, Vol. 11, No. 1, 2002, pp. 27-28。
③ Tuyet L. Cosslett and Patrick D. Cosslett, Water Resources and Food Security in the Vietnam
Mekong Delta, Berlin: Springer, 2014, p. 122.
④ 详细参考《1995 年湄公河协定》第 5 条:Mekong River Commission, “Agreement on the
Cooperation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Mekong River Basin,” MRC official document,
1995, pp. 3-4, http://www.mrcmekong.org/assets/Publications/agreements/95-agreemen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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