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国际安全研究》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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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联合国和平安全议程的参与和塑造
全需求,协助和平解决争端;对破坏者实施强制措施;建立并监督联合国维和
部队。一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六章,安理会在认为必要时,应促请各当事
国通过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或司法等和平手段解决争端(第 33 条);
如果争端当事国提出要求,安理会得向各方提出建议,以实现和平解决(第 38
条)。二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安理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和平之威胁、
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第 39 条),并决定采取断绝经济关系、铁路、海运、
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以及外交关系(第 41 条),在必要时还
可采取必要的空海陆军行动(第 42 条)。三是安理会负责决定联合国维和行动
的任务、期限及行动授权,并在秘书长的协助下确定最佳的行动方案。 此外,
①
安理会还与秘书长、大会等机构共同负责改进联合国履行国际和平与安全职责
的机制安排,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八章有关区域办法的规定,影响地区组
织在和平安全领域的决策。
②
冷战后,联合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的处理发生了显著变化,集中体现在
对和平与安全威胁来源的认知、维和行动的任务和使命,以及强制行动授权等三
个方面。
首先,对安全威胁来源及联合国作用的认识显著扩大。1992 年,联合国秘书
长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Boutros Boutros-Ghali)公布的《和平议程:预防性
外交、促和与维和》报告提出,冷战后联合国维持和平的目标不应只是巡逻边界,
而是要“解决冲突的最深层次原因——经济绝望,社会不公正和政治压迫”。 该
③
报告将国内动荡与对地区和全球安全的潜在破坏联系起来,并指出了国内治理、对
人权的承诺、民主原则的重要性。这一观念随后在联合国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导致
联合国的组织架构和预算安排发生了相应变化。 进入 21 世纪后,联合国更加强
④
调应对广泛安全威胁的必要性。2004 年 11 月,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Kofi Annan)
任命的联合国改革问题高级别名人小组提交的报告《一个更加安全的世界:我们共
① UN Department of Peacekeeping Operations and Department of Field Support, 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 Operations: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January 18, 2008, pp. 47-49, https://peacekeeping.
un.org/sites/default/files/peacekeeping/en/capstone_eng.pdf.
②《联合国宪章》第 53 条规定:“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
取任何执行行动。”
③ United Nations, An Agenda for Peace: Preventive Diplomacy, Peacemaking, and Peace-keeping,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January 31, 1992, www.un.org/ Docs/SG/agpeace.html.
④ Rosemary Foot, China, the UN, and Human Protection: Beliefs, Power, Imag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20, pp. 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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