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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第 1 期

               间防特工作。”  1993 年 2 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通过《中华人
                            ①
               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从 1978 年到 1993 年的 15 年间,中国开展国家安全法治的实践,内嵌于“确

               立法律秩序以法治取代人治”的时代背景中;这一时期国家安全法治实践和与之相
               关的法治研究在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上不可避免地带有以下特点:
                   第一,法治初兴,“革命”情结和人治色彩并未完全消退。1978 年颁布的《宪

                                            ②
               法》作为“恢复性的过渡宪法”,   在序言中依然规定,“坚持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
               的斗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对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反对修正主义,防止资本主义
               复辟,准备对付社会帝国主义和帝国主义对我国的颠覆和侵略”。由此可见,国家
               安全法治研究的理论逻辑起点是:政治斗争下的安全保障问题。在实践逻辑上,主

               要从国际关系学和地缘政治学角度看待国家政治军事安全问题。
                   这一点在国家安全立法实践中得到体现,1993 年《国家安全法》第四条将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界定如兹: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

               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阴
               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
               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策动、勾
               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专责维

               护国家安全的实务部门同志同样认为,“建国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各
               种敌对势力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从未停止过,隐蔽战线的斗争一直是尖锐
               的、复杂的。尤其是在加快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

               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政治渗透、颠覆分裂、情报窃密、勾连策反等破坏活动的范
               围不断扩大,方式也更加多样化。因此,制定和实施《国家安全法》,对于进一
               步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增强公民的国家安全意识,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
               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

                                 ③
               十分重要的意义。”   基于当时的政治认识和时代环境条件,使得 1993 年《国
               家安全法》实际上是一部“反间谍法”,这也为其后被《反间谍法》取代的命运
               埋下了伏笔。



                  ①  徐忠建:《应当制定国家安全法》,载《现代法学》1986 年第 4 期,第 62-63 页。
                  ②  蔡定剑:《宪法精解》,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66 页。
                  ③  中安:《筑起一道反奸防谍的人民防线——汪云章就<国家安全法>的贯彻执行答记者问》,
               载《上海人大月刊》1993 年第 5 期,第 18-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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