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国际安全研究2019年第4期
P. 57
2019 年第 4 期
在之后的发展历程中,萨拉菲思想在教法主张上出现了分歧。伊本·泰米叶
①
面对当时的“创制之门关闭说”, 在教法上提倡“伊智提哈德”(al-Ijtihad)即
创制,指运用理智、判断求得结论的思维过程,近代多解释为“独立判断”,指
②
以《古兰经》、圣训为依据,自由、变通地解释教法,不受中世纪传统的约束。
当代萨拉菲思想支持者也多提倡“伊智提哈德”。同样遵循萨拉菲教义的瓦哈比
教派,则遵循了罕百里教法学派。与泰米叶所提倡的“伊智提哈德”不同,罕百
③
里教法学派拒绝个人意见解释教法问题。 萨拉菲重要思想家穆罕默德·纳赛
尔·丁·阿尔巴尼(Muhammad Nasir al-Din al-Albani)曾因批判瓦哈比教派遵循
④
罕百里教法学派,而遭到沙特政府驱逐。 尽管就时间而言,当代萨拉菲运动晚
于瓦哈比教派,但从思想渊源来看,瓦哈比教派是沙特“特色”的萨拉菲思想。
时至 20 世纪,萨拉菲思想中的纯洁派、政治派与圣战派分别出现,回到前三
⑤
代穆斯林的“道路”(manhaj)即方法是区分这三个派别的重要依据。 萨拉菲
三派作为当代萨拉菲思想的主要分支,都强调“认主独一”,拒绝宗教上的标新
立异,认为自身教派与其他“离经叛道”的伊斯兰教派不同,并将会在末日独自
⑥
获救。 纯洁派萨拉菲的重要人物、著名的圣训学者阿尔巴尼继承了传统萨拉菲
思想,追随“认主独一”、反对标新立异,主张通过宣传、宗教教育净化伊斯
① 公元 10 世纪古典伊斯兰教法时期结束,逊尼派教法学家中形成了公议不谬说、创制之
门关闭说和遵循传统说,从理论上排除了人为立法和修订法律的权力。面对社会发展需要,伊
斯兰教法通过两个途径加以调整:第一,习惯调整,即当人们社会习惯实际上已突破某一法律
规定时,则有专职解释法律的穆夫提或大穆夫提就此发表一项“法特瓦”即正式法律见解,给
予确认。第二,行政调整,即由封建君主颁布政令,以行政法规和统治者的王权作为沙里亚法
的补充。参见吴云贵:《伊斯兰教法概略》,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214-
215 页。
② 参见金宜久:《伊斯兰教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41 页。
③ 马景:《伊本·罕百里的思想及其影响》,载《西亚非洲》2010 年第 11 期,第 60-64 页。
④ Stephane Lacroix, “al-Albani’s Revolutionary Approach to Hadith,” ISIM Review, No. 21,
2008, pp. 6-7.
⑤ 比较常见的是依“道路”而区分三派,参见 Robert G. Rabil, Salafism in Lebanon: From
Apoliticism to Transnational Jihadism, Washington D. C.: 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 2014;
Quintan Wiktorowicz, “Anatomy of the Salafi Movement,” Studies in Conflict and Terrorism, Vol. 29,
No. 3, 2006, pp. 207-239;Joas Wagemakers, “A Purist Jihadi-Salafi: the Ideology of Abu Muhammad
al-Maqdisi,” British Journal of Middle Eastern Studies, Vol. 36, No. 2, 2009, pp. 281-297;包澄章:
《中东剧变以来的萨拉菲主义》,载《阿拉伯世界研究》2013 年第 6 期,第 106-118 页。
⑥ Joas Wagemakers, “A Purist Jihadi-Salafi: the Ideology of Abu Muhammad al-Maqdisi,”
British Journal of Middle Eastern Studies, Vol. 36, No. 2, 2009, p. 283.
· 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