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国际安全研究》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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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 1 期


                  (一)坚持数据安全流动与发展并重的基本立场
                   哥本哈根学派创始人巴里·布赞(Barry Buzan)指出,“安全化的本质是把公
               共问题通过政治化途径上升为国家的安全问题,并以非常措施应对威胁”。  当前,
                                                                                 ①
               面对日趋严峻的大国“数据战”,尤其是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数据霸权和
               单边主义盛行的态势下,中国在参与全球数据安全治理的过程中,应坚守维护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个人隐私安全的底线,同时兼顾数据保护和数据流动。首先,

               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和所处的发展阶段,确定中国对于数据应用发展“开放”与“限
               制”的程度,在数据利用与维护国家安全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不同于美国
              “宽松型”以及欧盟“严格型”的数据安全治理战略,中国始终奉行“折中型”数
               据安全治理战略,全面提升中国参与全球数据安全治理的能力。2020 年以来,中国

               已相继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中欧投资协定》,并向国
               际社会发起《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又积极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
               系协定》( CPTPP),呼吁各国秉持发展和安全并重的原则,平衡处理技术进步、经

               济发展与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但如何真正将该理念贯彻融入中
                                                          ②
               国对外交往实践还值得进一步思考。其次,面对各主权国家差异化的数据安全治理
               模式,中国秉持求同存异的立场,在尊重他国数据主权和利益诉求的基础上,推进
               全球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此外,在当前变幻莫测的国际形势下,中 国也需实时追踪、

               持续研判全球数据安全领域内的规则新变化,及时评估国际博弈各方力量及利益,
               这既能够有效借鉴域外有益经验, 更 有利于调整国内规范、科学应对全球数据安全
               挑战。

                  (二)构建科学系统的数据安全治理制度体系
                  “宜细不宜粗”的 数据安全立法风格是提高数据安全立法效力的关键因素。  从
                                                                                     ③
               当前的情况看,除了美国和欧盟等部分国家或国家集团已经具备了较为成熟的数据
               安全治理体系,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均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中处于不断探索和

               完善的阶段。中国数据安全治理制度体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三部法律构成。这



                  ①  巴瑞·布赞、奥利·维夫、迪·怀尔德:《 新安全论》, 朱宁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
               版,第36页。
                  ②   《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外交部网站,2020年9月8日,https://www.fmprc.gov.cn/web/
               wjbzhd/t1812949.shtml。
                  ③  许可:《 数据安全法:定位、立场与制度构造》,《经贸法律评论》2019年第3期,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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