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国际安全研究》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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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 2 期
法院还指出,鉴于国际法的现状,国际法院还无法作出定论,断定在为国家生死存
①
亡进行自卫的极端情况下,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合法还是非法。 在国
际法院尚无定论的情况下,《禁止核武器条约》不仅要求缔约国不得发展、试验、
生产、制造核武器,还禁止缔约国在其领土范围内部署核武器,这就排除了缔约国
以核武器攻击、胁迫、威慑或自卫的任何可能性,即使缔约国面临着敌人的核攻击。
其三,《禁止核武器条约》对核裁军中最为关键的核查机制环节一笔带过。《禁
止核武器条约》旨在通过可验证的、不可逆方式来消除所有核武器,但是,条约没有
任命任何国际组织来核实核武器的裁汰程序。《禁止核武器条约》要求核查工作应当由
“指定的国际主管当局”负责,其中第四条第六款规定:“指定一个或多个国际主管机
构,就以不可逆转方式取消核武器计划,包括消除所有核武器相关设施或以不可逆转
方式改变其用途进行谈判与核查。” 然而迄今为止,《禁止核武器条约》没有提供关
②
于“国际主管当局”一词的明确定义。一些人士主张将核查功能分配给国际原子能机
构,但是国际原子能机构显然还没有得到拆除核武器设施的授权。有效的核查程序的
缺失会引发一系列安全问题。假设在其他国际社会成员国完成弃核的同时,某一拥核
国家采取欺瞒手段隐藏其核武器,并以无核国家身份加入条约,此种情形将对他国构
成极大安全威胁。如果每一个国家都抱有此种心理,那么弃核更无从谈起。
以上这些缺陷的存在成为了以美国为首的反对《禁止核武器条约》国家对条约
实施污名化攻击的重要罪状,也成为部分国家以自身安全受损等为由而拖延履行核
裁军义务的主要缘由。由此可见,《禁止核武器条约》如果想要取得更高的国际认
可度,并在推动全面核裁军方面发挥作用,就必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四 《禁止核武器条约》完善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禁止核武器条约》目前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面临着较
大的困境。从理论上来看,《禁止核武器条约》以确立禁核规范来推动国际社会所
有成员国弃核的逻辑基础并不牢固。而在现实中,《禁止核武器条约》也因为全盘
①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Legality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Nuclear Weapons, Advisory
Opinion of 8 July, 1996,” July 8, 1996, p. 266, https://www.icj-cij.org/public/files/case-related/95/095-
19960708-ADV-01-00-EN.pdf.
② 《禁止核武器条约》,联合国网站,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files/A-CONF.
229-201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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