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国际安全研究》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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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核武器条约》之困境及出路

            战争中首先使用核武器,这已然违背了拥核以慑止战争的基本逻辑。从某种意义上
            来看,核威慑似乎日益成为核大国权力竞争并拖延核裁军义务的挡箭牌。因此,反
            核国家和国际组织通过《禁止核武器条约》推动全面核裁军的愿望反映了人道主义

            关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前瞻性。
               (三)《禁止核武器条约》自身存在不足
               《禁止核武器条约》对核武器实施绝对非法化的激进方式忽略了国际社会不同

            成员国在核问题上的差异化需求,由此可能造成严重的现实问题。具体来看,条约
            的主要缺陷包括:
                 其一,《禁止核武器条约》在要求全面废止核武器的同时,在相当程度上忽视
            了部分国际社会成员国的安全关切。在当前地区安全形势动荡、核扩散风险加剧以

            及核威胁切实存在的前提下,《禁止核武器条约》一味要求缔约国无条件弃核,而
            并未作出相应的安全安排,这就使得禁核难以被接受。国际政治实践表明,维护国家
            安全是国家核行为的根本动机,此观点亦得到国际关系学界大部分学者的支持。   国
                                                                                   ①
            家寻求核武器的根源是不安全感,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在无政府的国际体系中维持国
            家生存并增进国家安全。但《禁止核武器条约》却忽视了此种安全诉求。条约对安
            全诉求的忽略不代表此种诉求并不存在。当前,美俄之间的军备竞赛愈演愈烈,任
            何一方的贸然裁军都有可能打破两国之间的战略平衡。美俄相继退出《中导条约》

            以及俄罗斯不断推出新型战略武器,使得欧洲国家的安全压力倍增。在朝鲜半岛尚
            未正式结束战争状态以及美国对朝敌视政策仍未改变的情况下,朝鲜一直面临战争
            威胁,甚至有可能遭到美国的核打击。此外,目前国际社会仍然不能排除恐怖主义

            组织采用包括核武器在内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发动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而《禁止核
            武器条约》却并未结合国际社会成员国的切实需求,在无核化过程中作出相应的安
            全安排,以保证所有国家的安全不受减损。
                 其二,《禁止核武器条约》对核武器的绝对禁止剥夺了国家在面临核攻击等严

            重安全威胁时以核武器实施自卫的权利。尽管 1996 年国际法院提出,核武器的使
            用或威胁使用有悖于武装冲突中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但是与此同时,国际

                ①  Bradley A.  Thayer,  “The Causes of Nuclear Proliferation and the Utility of the 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Regime,” Security Studies, Vol. 4, No. 3, 1995, pp. 463-519; Scott D. Sagan, “Why
            Do States Build Nuclear Weapons? Three Models in Search of a Bomb,”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21,
            No. 3, 1996-1997, pp. 57-59; Avery Goldstein, “Robust and Affordable Security: Some Lessons from
            the Second-Ranking Powers during the Cold War,” The Journal of Strategic Studies, Vol. 15, No. 4,
            1992, pp. 47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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