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 - 《国际安全研究》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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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 2 期

               间建立因果联系,而安理会又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机构,因此认为气候变
               化与安全应该成为安理会议程上的重要问题。但发展路径不仅质疑气候变化与冲突
               之间的因果关系,也质疑安理会本身在气候变化与安全问题上的恰当性。具体来说,
               可以区分为合法性、正当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在合法性方面,安全化路径认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处在安理会的权限范围
               内,发展路径的观点则不同。《宪章》是评估安理会能否在气候变化和安全方面

               发挥作用的基本依据。《宪章》第一章第一条表明“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
               国际和平及安全”。《宪章》关于安理会职权的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指出,“为保
               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
               予安理会,并同意安理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但

              《宪章》并没有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确切含义和性质作出具体规定。《宪章》
               第七章第三十九条指出,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
               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

               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这意味着安理会有权决定什么构成对国际和平
               与安全的威胁。然后,它有权根据第四十一条(不使用武力的措施)和第四十二
               条(使用武力的措施)行使其权力,以解决这一威胁。实际上,安理会的程序是
               通过一项决议,该决议(1)确定某一特定局势对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2)确

               认纠正这种情况所需的步骤;(3)授权使用第四十一条和/或第四十二条的权力
               来实现这些步骤。
                   安理会的重要使命还在于其预防冲突的工作,即需要了解并应对可能加剧冲突

               风险的严重挑战。《宪章》序言指出了联合国“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
               堪言之战祸”的决心。关于争端之和平解决的第六章第三十四条指出,安理会得调
               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惹起争端之任何情势,以断定该项争端或情势之
               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在这里,“争端”和“情势”这两

               个词的含义也是模糊的。
                   正是由于《宪章》相关条款含义的模糊性,会员国对于气候变化问题是否对国
               际和平造成威胁,应对气候变化是否符合安理会授权存在分歧。对于安全化路径来

               说,安理会在确定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时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安理会的相关议
               程和程序可以用来应对气候变化对安全的威胁,而第三十四条提到的“争端”和“情
               势”无疑也可以包括气候变化问题。此外,安理会的实践似乎也支持了安全化路径
               的这一观点。2014 年 9 月 18 日安理会通过第 2177 号决议,“认定非洲埃博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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