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国际安全研究》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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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暴发的空前程度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这似乎意味着,将气候变化视
                                                          ①
            为一种安全威胁,符合安理会根据第三十九条行使酌处权的做法。
                 但是,坚持发展路径的国家从《宪章》和安理会本身的权限出发指出,安理会

            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不能随意扩展安理会权限,使安理会议程“泛
            安全化”。即使安理会参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也应该谨慎决定其程度和方式。坚
            持发展路径的国家还指出,安理会在气候变化领域缺乏广泛代表性。安理会是一个

            只有 15 个会员国的机构,而气候变化是一个典型的全球性问题,其相关决策应该
            由所有国家参与。《公约》有 197 个缔约方,显然比安理会更具普遍性。因此,中
            国认为关于气候变化的讨论应当在所有缔约方参与的框架内进行,而安理会并不允
            许广泛参与决策,同时也无法产生广泛接受的提案。   俄罗斯也提出,气候变化应
                                                            ②
            该在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的参与下加以研究,将其列入安理会议程无济于事,因为安
                               ③
            理会成员数目有限。   南非则强调,安理会有限的会员国数目以及具体的和平与安
            全重点,意味着它不可能是处理气候变化问题的适当论坛。
                                                                   ④
                 从公平性来看,安全化路径强调气候变化对安全的威胁并主张安理会介入进
            来,但是未指明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负责,也没有提供因果逻辑和伦理逻辑来证
            明气候变化安全化进程的正当性。以《公约》为基础的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已
            经确立了重要的公平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它们使得该机

            制区别对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照顾各国实际国情,尊重各国特别是发展中
            国家的差异,帮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和小岛屿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但
            是在安理会气候变化与安全的辩论中,发起者显然对气候变化的责任和公平问题

            避而不谈。因此,中国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不可动摇的基石。无论
            是在哪个平台、从哪个角度讨论和处理气候问题,都不能背离这一基本原则。发
            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和小岛屿国家,面对着气候变化带来的特殊困难和处
            境,发达国家有责任帮助它们加强能力建设,增强经济社会韧性。而 2021 年的决

            议草案对上述这些重要问题都没有涉及,这显然没有把握住讨论这一问题的方





                ①  安理会第 2177 号决议,S/RES/2177,2014 年。
                ②  “Security Council Holds First-ever Debate on Impact of Climate Change on Peace, Security,
            Hearing over 50 Speakers,” April 17, 2007, http://www.un.org/press/en/2007/sc9000.doc.htm.
                ③  安理会第 8923 次会议,S/PV.8923,2021 年。
                ④  安理会第 8451 次会议,S/PV.8451,201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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