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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6 期
金融合作加强了地区金融安全,倒不如说是中日只能在这些问题上达成共识。对地
区领导权的竞争使得中日之间很难深入推动地区金融安全合作的发展。这一点在地
区监管问题上尤为明显。
当监管不足问题存在时,也就意味着道德风险有被扩大的危险,这增加了出资
国放贷的困难程度。道德风险普遍存在时,出资国无法保证借贷国在多大程度上认
真履行责任。如果出资国出于政治目的而放宽借贷条件,发生竞次(Race to Bottom)
行为,这又会扰乱国际货币金融秩序。因而,《清迈倡议多边化协议》的监管不足
①
普遍被认为是东亚地区金融合作的主要障碍。 尽管在《清迈倡议多边化协议》下
建立了东盟与中日韩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但是这个机构真正发挥的作用非常有
限。所以,《清迈倡议多边化协议》大部分借贷条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借款条件
相挂钩。不过,要在东亚地区推行广泛的地区金融监管是不现实的。过分的地区金
融监管会被视为是对地区国家内政的过度干涉。这也是东亚地区国家在此问题上态
度含糊不清的原因之一。所以,《清迈倡议多边化协议》借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
借贷条件就起到了平衡作用。这也可以看作是中国和日本相互推脱的一种政治策
略。另有看法认为,以东盟和中日韩为基础,构建地区安全金融网络需要与国际货
②
币基金组织合作才能成功。 也就是说,构建东亚区域金融安全网成功的关键在于
不能离开二战后美国主导下的国际货币金融秩序。想要去除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
关联,不仅在技术上是困难的,而且将美国彻底排除在外也不大可能。不过,东亚
地区金融安全合作在多大程度上要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模
棱两可的答案。东亚地区在货币金融合作中,高海红和李巍认为,由于中日两国深
度政治合作的缺位,东亚在地区金融安全合作方面并没有一个统一的领导者,东亚
③
缺乏领袖国和共同的政治愿望。 《清迈倡议多边化协议》引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的目的无外乎是为了使中日推脱责任而已。另外,在向《清迈倡议多边化协议》提
供资金保障时,中日在最后的妥协中,被赋予了同样的责任。由于中日彼此之间缺
乏信任,中日两国无论是谁,推行任何强有力的地区经济监管措施都会被视为是干
涉别国内政的做法,这无疑会抬高中日两国出资的政治成本。因为这与东盟地区所
① 向宇、李长源:《东亚金融和货币合作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载《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
会科学)2005 年第 7 期,第 421 页。
② Pradumna B. Rana, “ASEAN+3 Regional Financial Safety Net and IMF: Time for Structured
Cooperation,” RSIS Commentary, July 3, 2017.
③ 高海红:《从清迈倡议到亚洲债券基金》,载《国际经济评论》2004 年第 4 期,第 25 页;
李巍:《东亚货币秩序的政治基础:从单一主导到共同领导》,载《当代亚太》2012 年第 6 期,
第 43-4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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