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国际安全研究2019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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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战与以色列军事伦理的嬗变
员中注入恐惧……的行动。”这一定义将可能被作为“恐怖行动”的袭击对象从国
际社会比较通行的“非战斗人员”或“平民”,扩展为一般意义上的“人们”。由此,
①
大幅度扩大了可视为“恐怖主义”和“恐怖行为”的范畴。 该文提出了反恐军事
伦理的 11 条原则,其中多处提出了不同于“正义战争理论”和武装冲突法的立场:
第一,国家层面的“自卫义务原则”,将短期和长期地有效保护公民的生命和
福祉不受恐怖威胁置于民主国家的首要义务。
第二,重新阐释“区别对待”原则。该文没有依据传统“正义战争理论”简单
区分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而依据不同人员涉恐程度和国家“有效控制”程度两
个维度,确定反恐军事行动中的不同保护责任的等级序列:“我方平民”——“不
涉恐并在我方有效控制下的他方人员”——“我方士兵”——“不涉恐也不在我
②
方有效控制下的他方人员”。 该文尤其拒绝了常规的保护非战斗人员优先于战斗
人员生命的“正义战争”传统,而认为士兵是穿着制服的公民,其生命同等重要。
尽管反恐行动应使旁观者的伤亡最小化,但让参加反恐行动的战斗人员涉险承担此
种责任并无道理。该文主张,从不同的保护或打击责任/职责等级序列来看,在某
些情况下即使对恐怖分子的预防性打击预期会产生连带伤亡,也正当合理。在无法
抓捕的情形下,杀死恐怖分子有着军事“自卫”和“最后手段”的正当性。出于保
护本国公民的责任和针对不同对象的责任序列,让恐怖袭击发生从而导致本国公民
死亡,还是消灭恐怖分子并导致连带伤亡,这两者之间,国家应当选择后者。保护
本国公民的责任优先于避免(不受本国控制的)旁观者伤亡。
第三,关于平衡军事获益和控制连带伤害的“军事适度性”原则,该文认为“正
义战争理论”和《日内瓦第一议定书》相关规定过于模糊而难以为战场指挥官提供
明确指引,而应依据保护公民不受恐怖威胁的军事获益及其引起的连带伤亡两者关
系,进行分类分级评估。
此外,该文还提出“低可能性”原则,即在恐怖袭击可能性难以确定或无法排
除,但利害巨大的情况下,就依据最大化原则,从最坏处着想;“考量时间跨度”
① 2016 年以色列的《反恐法》也采纳了此种扩大化了的“恐怖主义”和“恐怖行为”定
义。以色列著名反恐专家博阿兹·加诺(Boaz Ganor)主张将恐怖主义定义为:“一种故意对平
民使用暴力以实现政治目标的暴力斗争方式”。参见 Boaz Ganor, The Counter-Terrorism Puzzle:
A Guide for Decision Makers, New Brunswick: Transaction Publishers, 2008, p. 17。
② 《以色列国防军精神》暗示了战争中保护生命的等级序列,即“我方平民”——“他(敌)
方平民”——“我方士兵”——“他方士兵”,此序列契合了“正义战争理论”和国际武装冲突
法的要求。而卡希尔和亚德林提出的“反恐战”下保护生命的新等级序列对此作了重大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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