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国际安全研究2019年3期
P. 64

2019 年第 3 期

               商不断加强,使中俄安全合作达到新的阶段。另外,中国与周边国家安全合作机制
               建设态势向好,如中国积极参与东盟地区论坛、东盟防长扩大会机制、香格里拉对
               话、上海合作组织、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等安全合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

               维护了地区安全和稳定。
                   由此可见,国家安全治理主体只有转变安全治理模式,才能适应中国国际秩序
               观的变化,为中国要扮演好现行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等角色助力,

               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安全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承担大国责任。

                            二  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的基本形式


                   中共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成立以后,中国国家安全治理模
               式转型取得了显著效果,“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
                                           ①
               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   正在进行由单一治理主体向多元治理主体、强制
               治理向综合治理、行政治理向法治治理、封闭治理向开放治理的多重转变。
                   (一)由单一治理主体向多元治理主体转变
                   传统安全治理主体特指狭义国家安全职能机关,即包括军事、公安、国安、武
               警等部门在内的国家强制机关,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都不是安全治理主体。在单一

               治理主体模式中,国家安全职能机关作为国家安全治理唯一主体,对国家安全事务
               治理以及维护国家安全负有主责;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
               位和公民都处于从属地位,只负有对安全治理主体和国家安全工作进行配合的义务。

                   单一治理主体模式不但效率低下,而且面对其他组织和个人众多不配合的情景
               也无可奈何。老《国家安全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
               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
               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

                    ②
               务。”   由此可见,上述这些组织和公民个人只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而不是
               “责任”。虽然“义务”意味着在法律上义务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
               定行为,但在现实国家安全工作中,对于那些没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的组织和



                  ①《习近平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央政府门
               户网站,http://www.gov.cn/xinwen/2018-04/17/content_5283445.htm。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 年版),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wxzl/
               gongbao/1993-02/22/content_1481246.htm。
                                                                                     · 53 ·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