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国际安全研究2019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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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研究
个人因没有具体法律明文规定往往使对其惩罚流于形式,只能停留在道德维度。
另外,单一主体治理模式只适合对简单国家安全事务的治理。2015 年颁布的
新《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
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
①
任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国
②
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 由此可
见,新《国家安全法》把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武警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各政党和
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与国家安全部门一样,都视为安全治理主体,
因为,新《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把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相统一,
这意味着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要履行安全治理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否则就要被相
关部门追究责任。另外,第三十九条直接要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履行“管理指导
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的安全治理主体责任。
在多元治理主体模式中,各安全治理主体之间构成平等关系,即其他组织和公
民个人与国家安全职能机关一样都负有维护国家安全、履行安全治理的职责。
多元主体治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多元治理主体是一种主动性治理,是国家安全治理主体对各自承担的安
全职责各司其职。比如《反恐怖主义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
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
③
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由此可见,作为国家安全治理主
体,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武
警、民兵组织等都要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各负其责,做好反恐怖主
义工作。多元主体治理的主动性源于每个治理主体都对国家安全负责,安全职责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xinwen/2015-
07/01/content_2888316.htm。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xinwen/2015-
07/01/content_2888316.htm。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zhengce/2015-
12/28/content_50298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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