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国际安全研究2019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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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第 3 期
大小取决于主体之间部门性质、权力大小等因素。
第二,多元治理主体是一种合作治理,是治理主体间就安全治理事务的合作。
在单一主体治理模式中,由于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不是安全治理主体,对国家安全
工作知之甚少,根本不了解,也没有必要了解,只是被动地配合国家安全部门的工
作,根本谈不上与国家安全部门合作,因为,合作的前提是主体有共同的安全职责。
多元主体治理模式恰恰满足了这个前提,如就上述反恐怖主义治理事务而言,国家
安全机关可以与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就如何“实行工作责任制”和“做好反恐
怖主义工作”等进行合作、与包括武警、民兵在内的军事部门就“防范和处置恐怖
活动”进行合作、与其他组织就“建立联动配合机制”等问题进行合作。
第三,多元治理主体是一种追责治理。也就是说,如果国家安全治理主体没有
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可以对其追责。
一般来说,主要追究其以下四种责任:一是政治责任,即国家安全治理主体对
发生的重大国家安全事件给社会和国家政权造成重大影响的后果承担责任,在制度
设计层面表现为引咎辞职,这既是中国成熟民主制度的结果,也是做好国家安全工
作的需要。政治追责主要适用高级别国家安全治理主体,如国家安全职能机关和国
家安全责任机关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是工作责任,包括岗位责任和领导责任,前者是指国家安全治理主体在履行
岗位职责时出现纰漏、给国家安全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时,其治理主体要承担相应的
责任;后者是指当国家安全工作出现不良后果时,无论是领导者自身的原因,还是
其下属的原因,都要承担责任。
三是法律责任,即国家安全治理主体在履行安全职责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
法律后果,主要指刑事责任。新《国家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
①
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国家安全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
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是道德责任,即安全治理主体在履行安全职责时,对其不符合国家安全工作
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所承担的道义责任。不管是否对国家安全工作造成危害,只要
存在与国家安全工作所要求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不符,就应该让国家安全治理主
体承担道德责任。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xinwen/2015-
07/01/content_28883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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