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国际安全研究2019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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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研究

                 (二)由强制治理向综合治理转变
                 作为安全治理主体,国家安全职能机关如军事、公安、国安、武警等,代表国
            家从事安全治理活动,履行安全治理职责,安全治理手段主要是强制力,即行使法

            律授予的权力,这就意味着安全治理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支撑,其行为具有法定的
            权威性。如新《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
            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地方

                                               ①
            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和配合。”   这样,根据该条款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
            以凭借法律授予的公共权力,依法采取具有强制性质的“必要手段和方式”来实施
            安全治理。
                 另外,对于国家安全职能部门而言,根据中国《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

            的有关规定,这种“必要手段和方式”在反间谍工作中表现为以下执法权力:依法
            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权力;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
            的权力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的权力;进入有关场所、单位的权力和进入

            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的权力;
            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的权力;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
            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的权力;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

            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的权力;查验中发现存在
            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的权力;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
            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的权力;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

            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的权力;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
            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
            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权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
            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

            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的权力;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可以征
                                          ②
            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的权力。
                 国家安全职能机关不但有以上执法权力,而且有一定的处置权力。根据《反间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xinwen/2015-
            07/01/content_2888316.htm。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zhengce/2015-
            12/28/content_50298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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