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国际安全研究2019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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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第 3 期

                   在民族国家的疆域之内,人成了公民,而不再是臣民。公民身份是因对特定国
               家的政治认同而获得。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认为,人类要想避免“一
               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社会个体需要构建一种公共权力,使得每位个体或成

               员保持畏惧,以共同利益指导其行动。这个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就是“伟大的利维坦”。
               霍布斯所谓的“伟大的利维坦”就是指民族国家,但它们“不能支配公民的所有意
                                                                                 ①
               志”,而“只能使用公民赋予的权力和力量来维护国内和平、抵御外敌”。   国家的
               形成是基于公民对自身合法权利的让渡。从理论上说,民族国家作为公民的代理人,
               不能像农业社会的国家一样肆意妄为,以牺牲公众的利益来捍卫王朝的政权利益和
               政权安全。公民与国家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国家代表公民的意志履行职责;公民
               如果对国家行为不满,就可以结束或更改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因而,内部安全并

               非国家安全关注的重点。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民族国家之间经常发生为争
               取权力和利益而进行的斗争,但是,暴力不再是民族国家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唯一
               手段,因为国家还可以借助政治、外交手段解决国际冲突与争端。这相对于农业社

               会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说,国家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其社会行动的
               目的就是由参与者借助已经准备就绪的物理暴力——包括通常的武装力量——使一
               定‘领土’以及领土之内人员的行为服从有序支配。”他还指出,国家的基本功能

               是:“制定法律(立法功能),保障人身安全和公共秩序(治安),保护既得权利
               (司法行政),培育卫生、教育、社会福利以及其他文化关切(各个行政分支),
                                                                                        ②
               最后——但不是最不重要的——则是有组织地武装防御外来攻击(军事行政)。”
               国家被认为必须对物理暴力的合法使用权进行绝对性的垄断,并把维护外部安全作
               为自己的核心职责。
                   在工业社会,如果说内外有别是民族国家治理安全事务的根本原则之一,而内
               外之分的依据就是民族国家之间划定的清晰边界。在安全方面,国家的基本功能包

               括对内维护治安和对外履行军事行政的职能。作为一个专门术语,“国家安全”主
               要是指外部安全,而内部安全主要用“公共安全”来进行描述。国家安全只有对外
               的维度,而没有对内的维度。



                  ① [英]  克里斯多夫·皮尔逊:《论现代国家》,刘国兵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7
               年版,第 13 页。
                  ② [德]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二卷  上册),阎克文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1036、1040 页。
                                                                                     ·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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