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国际安全研究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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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第 4 期
则,而严重背离了这一战争伦理。就“交战正义”而言,它要求战争的参与者在作
战中必须遵守“区别”(discrimination)与“比例相称”(proportionality)的规范性
原则。前者强调禁止平民、伤员、战俘等非战斗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在战争中被当做
蓄意攻击的目标对象;后者强调即使在针对合法目标时,也不应滥用武力而造成超
①
出军事目的所需的过度杀伤。 不同于职业军人所参与的国家间战争行为,恐怖
主义的武力使用本身几乎不遵守也不接受任何战争伦理的约束。而这种突破伦理
底线的暴力行为所带来的负面效果并不仅仅在于恐怖组织自身的暴虐行径所造
成的直接影响,更在于其向其他非国家行为体的地区武装力量所进行的极端化的
社会传染,甚至还使得国家行为体在反恐行动中也开始突破战争伦理的规范和约
②
束。 由此,武力行为所依据的传统伦理基础开始被这些政治单元的越线行为所
日益侵蚀。
(三)创设替代政治秩序
与单纯发泄报复式的反社会行为不同,恐怖主义行为在其恐怖活动背后还有一
套由特定的价值诉求和政治目标所构成的行为逻辑。“伊斯兰国”组织是其典型代
表:一方面,“伊斯兰国”大肆挞伐并极力破坏当前的国际秩序;另一方面,又渴
慕能够建立一个在其治下的替代性政治秩序。“伊斯兰国”扎根于伊斯兰教与伊斯
兰社会而进行的政治秩序的创设实践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要求恢复“哈里发”政治制度。在传统伊斯兰文化中,并不存在现代意
义上的民族国家主权观念。而在强调“信主独一”的伊斯兰政治哲学中,安拉是最
高的主权拥有者。从这种“真主主权论”所衍生出的是“先知权威论”和“代行主
权论”。由此,“哈里发”继承了“封印先知”在世间的职责,即管理穆斯林乌玛
④
(Ummah)。 根据这样的逻辑,“哈里发”制度也就成为伊斯兰的基本政治制度。
③
① Michael Walzer, Just and Unjust Wars: A Moral Argument with Historical Illustrations (5th
edition), New York: Basic Books, 2015, Chapters 8-9.
② 关于将武装无人机应用于反恐行动的伦理争议与道德危机,参见钱铖、石斌:《“雄蜂”
的阴影——美国无人机作战对当代战争伦理的挑战》,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 年第 8 期,
第 97-99 页;梁亚滨:《武装无人机的应用:挑战与影响》,载《外交评论》2014 年第 1 期,第
155-156 页。
③“乌玛”一词含义庞杂,其普遍被接受的基本含义是指穆斯林共同体。钱雪梅:《乌玛:
观念与实践》,载《国际政治研究》2008 年第 4 期,第 107-108、111 页。
④ 伊斯兰教主张,安拉虽然拥有“终极主权”,但其并不直接干预人世间的世俗事务,而是
派真主的使者实施真主的法度。在伊斯兰教中,穆罕默德是真主派往人间代行真主权力的先知;
在先知穆罕默德去世后,先知的继承人哈里发成为代行主权者。参见刘中民:《伊斯兰的国际体
系观:传统理念、当代体现及现实困境》,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 年第 5 期,第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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